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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底,知情者向有關部門實名舉報兩家房地產公司涉嫌偷稅3000多萬元,杭州市余杭地稅局稽查局最終查處的偷稅數額卻不足30萬元。請看記者調查—— 
浙江:巨額稅案緣何“縮水”
人民網記者  趙蓓蓓  龔金星
  2005年07月01日14:19 【字號 】【留言】【論壇】【打印】【關閉

  稅務稽查是干什麼的?6月6日,記者在浙江省地稅局採訪時,地稅局稽查局局長向記者講了一個形象比喻:稅務稽查好比棍子,征收大廳就是網,把魚用稅務稽查這根棍子趕入網中。

  這魚無疑是指納稅人。

  棍子對魚的威懾力在於,你不進稅網,便讓你進法網。

  倘若不進稅網之魚,並無被送入法網之憂,又意味著什麼?

  漏網大魚搖身變小魚

  偷稅數額“縮水”上百倍,3000多萬元的偷稅數額通過“自查”、“緩征”消解為28.8萬余元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政府所在地臨平鎮,有條長約500米的步行街———九曲營步行街,街道兩旁矗立著兩座建筑面積共約10萬平方米的現代化建筑———新大地廣場和千禧百福。它們分別於2001年、2002年建成並交付使用,佔據了步行街兩側約3/4的樓盤。新大地廣場是商住兩用樓,一、二層是商鋪,三層至六層是住宅。它是余杭區政府引進外來資金的第一個舊城改造項目,頗受當地人矚目﹔同為六層樓的千禧百福以商用為主。這兩個樓盤分別是由杭州余杭新大地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大地公司)、杭州聯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升公司)開發銷售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長同為一個人。

  據知情人反映,就是這樣擁有兩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企業,前幾年一直採用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將數億元的售房收入列入預收賬款和其它應付款科目,將房地產開發成本長期列入存貨科目未結轉)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收入一直為零,從1999年至2003年累計申報虧損1000多萬元。2002至2003年,兩家公司至少偷稅3000多萬元。而對這種有著兩大樓盤、納稅申報卻連年為零的不正常情況,當時與步行街隻有兩街之隔的余杭地稅局卻視而不見。

  從去年8月28日起,有知情者向浙江省地稅局、杭州市地稅局等相關部門多次實名舉報,聯升公司、新大地公司2002年、2003年涉嫌偷稅3000多萬元的問題。杭州市地稅局責成杭州市余杭地稅局稅務稽查局查處此案。令舉報人難以理解的是,余杭地稅局稽查局對這兩家企業進行重點稽查審理后,雖確認兩企業存在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違法行為,但最終查處的偷稅數額卻不到30萬元。偷稅數額“縮水”上百倍的原因,並不在於其舉報的數據有多大誤差,而在於稽查局對這些數據的認定“處理”:1770多萬元屬“責成企業自查申報”,自查申報的少繳稅費不作偷稅處理,隻補繳加收滯納金﹔1364萬元經批准緩征﹔行政處罰查補的稅費共28.8萬余元(加滯納金及罰款不到50萬元)。3000多萬元的偷稅數額就這樣通過“自查”、“緩征”消解了。更讓舉報人難以理解的是,“自查”、稽查確認的1800多萬元的應補、查補稅款,至今分文未追繳入庫。

  舉報人認為,我國稅收征管法對偷稅有明確界定:納稅人採取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都屬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50%到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對危害稅收罪也有明確規定: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就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舉報人質疑:對上述涉嫌偷稅3000多萬元,依法本應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余杭地稅局稽查局為何如此查處?如此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法律尊嚴何在?今年4月,舉報人向本報投訴。4月26日,本報記者曾就此涉稅違法案件的查處情況聯系採訪余杭地稅局副局長,未果﹔5月26日記者再赴杭州調查。

  緩征稅神秘變稅票

  就2001年將2003年的稅款預繳的可能性,浙江省地稅局稽查局局長回答說這是絕對不允許的事情

  使涉嫌偷稅數額大“縮水”的緩征1364萬元稅款是誰批准的?

  按稅法規定,納稅人延期繳納所申報的稅款,需省級稅務機關批准,余杭地稅局是沒有權力批准緩征的。5月31日,記者在余杭地稅局採訪時問及此事,余杭地稅局副局長、原稽查局局長呂偉回答:“是稽查人員寫錯了。”

  批准緩征1364萬元企業所得稅,是余杭地稅局稽查局在舉報人舉報后對新大地公司所作的《稽查審理報告》中反映出來的。報告中明確寫著:2003年該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2950余萬元,經批准暫緩征1364萬元,已繳921萬余元,企業自查已申報665萬余元。”從報告看,近3000萬元應納所得稅均已有“出處”。

  呂偉說,“不是緩征1000多萬,是企業已繳過2200多萬。”他拿出新大地公司2001年所繳的兩張稅額共達2285萬余元的企業所得稅發票復印件給記者看。記者注意到,2285萬元的稅票數額正是1364萬緩征稅與921萬元已繳稅款之和。看來,這921萬元已繳稅款也“寫錯了”。但該《稽查審理報告》審理意見欄中卻清楚地寫著:“該案違法主體認定正確,違法事實清楚,証據確鑿、數據准確、資料齊全。”

  記者就緩征稅問題向浙江省地稅局核實,最終得到的答復是:“我局2003年沒有收到新大地公司上報的1364萬元緩繳稅款的申請。”

  納稅申報一直為零的新大地公司,為何在2001年12月繳出兩張2285萬元的企業所得稅?

  余杭地稅局在向記者提供的書面材料中說明:“當時由於該企業資金周轉困難,向政府和地稅部門提出緩征60%(2285.27萬元)的稅款即1364萬元的申請。區政府也原則同意該企業的要求,但實際我局認為未經上報省地稅局批准同意,不能隨意緩征稅款,后督促企業按規定繳納稅款,企業於2001年底分兩次繳納稅款2285.27萬元……”並說,今年4月22日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已將原決定書上“寫法有誤”的“經批准暫緩征1364萬元,已繳921.27萬元”,更正為已繳企業所得稅2285.27萬元。

  有沒有2001年將2003年的稅款預繳的可能?浙江省地稅局稽查局局長的回答是,這是寅吃卯糧。國家稅務總局領導一再強調,這是絕對不允許的事情。

  “責成自查”有執法不嚴之嫌

  對兩企業應補、查補的1800萬元稅款未依法及時追繳入庫的問題,余杭地稅局負責人對記者說企業有一些困難、問題和糾紛

  對兩家公司1770多萬元“責成企業自查”的少繳稅款為何不作偷稅處理?對此,余杭地稅局負責人回答得最為明快:這是按省局規定辦的。

  所謂省局規定,就是浙江省地稅局制定的《浙江省地稅系統稽查責成自查工作操作辦法》。關於此辦法,記者看到兩個版本:一是2000年的試行版本,其中規定:“對責成自查應本著自查從寬的原則作出處理,自查稅款補繳並加收滯納金,處罰從輕。”一是浙江省地稅局向記者提供的浙地稅發﹝2003﹞108號文件。文中規定,對自查認真,所反映問題又能消除其稅務違法嫌疑的納稅人自查反映的涉稅問題,由稽查局審核,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在對責成自查后納入重點稽查的納稅人,在檢查中發現的稅務違法事實,必須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予以罰款。對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處。

  余杭地稅局解釋說,由於對兩戶企業重點檢查發現的偷稅金額佔應納稅的比例尚未達到移送標准,所以不予移送。

  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余杭地稅局和浙江省地稅局相關負責人表達了如下看法:責成自查的目的,是為擴大稅務稽查面,減少檢查次數,給企業一個自查自糾的機會,促進和增強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新稅法對偷稅的處罰很嚴,各地要移送公安機關的案件數量增加很多。如果稽查后移送公安機關的企業法人太多了,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不利。

  舉報人、知情者則認為:責成自查作為稅務稽查的一種工作方式,無可厚非,但將明顯有稅務違法嫌疑的企業“責成自查”出的少繳、未繳巨額稅款的違法行為不作偷稅處理,對查處后仍不補繳稅款的違法行為也不依法追究,那國家稅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公平性何在?

  余杭地稅局稽查局在對新大地公司的查處中,對其自查出的應補稅款並未依法加收滯納金。余杭地稅局的理由是,“2004年收入增長過快,考慮到收入結構和持續增長”,便將新大地等7家房地產企業2002年、2003年自查的補繳稅款,通過調整賬戶,作為2004年第四季度的應稅額,在2005年第一季度申報。知情者說,這實際上是篡改賬戶,等於幫助企業偷稅。

  為何對兩企業應補、查補的1800萬元稅款未依法及時追繳入庫?余杭地稅局負責人對記者說,稽查局對兩企業催繳過也調查過,但企業有一些困難、問題和糾紛。

  據介紹,5月18日,余杭地稅局稽查局已對聯升公司、新大地公司採取稅收強制措施,查封了新大地公司新大地廣場的一處寫字樓。此舉是在4月底本報記者了解案件查處情況之后。

  另據了解,余杭地稅局稽查局去年12月及今年5月30日向舉報人或其代理人兩次說明了稽查處理情況,舉報人對其查處結果均表示不滿和質疑。

  《人民日報》 (2005年07月01日 第五版)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責任編輯:侯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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