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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工程局收取“進津費”被北京車主、公益訴訟學者李剛博士告上法庭一案(法制日報7月13日曾以《車主將天津市政工程局告上法庭》為題報道此案)又有新進 展,8月3日,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雙方當事人爭論的焦點是收取“進津費”所依據的《天津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是否合法。
原告李剛認為,根據立法法、國務院公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擬訂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相關規定可以認定,被告收取“進津費”所依據的收費文件不是規章,屬於“其他規范性文件”。這個規范性文件與多項上位規范性文件相沖突,屬於違法。
被告天津市政工程局辯稱,原告繳納通行費並無不妥。這是通行費征收辦公室根據《天津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管理辦法》所確定的職權、征收對象、征收方式收取的,是正常的依法收費行為。被告作為通行費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理應執行市政府的有關文件,並無不當。
對於被告最后聲明“天津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問題,原告認為,《收費公路管理條例》明確將收費公路劃分為兩類,即政府還貸公路和經營性公路。兩類公路的收費和管理主體不同。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建設和管理政府還貸公路,應當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依法設立專門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經營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業法人建設、經營和管理。”被告專門成立了“天津市貸款道路建設車輛通行費征收辦公室”負責通行費的征收,該征收辦公室取得了事業法人証書,符合行政法規對政府還貸公路管理的要求。至於被告向原告出具經營性道路收費收據,隻能說明這是違法的,而不能因此改變其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性質。
法院將擇期宣判。(記者郭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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