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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東一採銷經理被指控套取近10萬元電子代金券

白領職務侵佔多發 暴露企業監管漏洞

徐  雋  匡逸喬
2015年01月16日00:00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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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通過操控抽獎活動中獎名單、侵佔公司代金券的案件。

  被告人沈曦,是北京京東世紀貿易公司一採銷經理。2013年至2014年間,他利用擔任京東公司家電採銷部冰洗組採銷經理的職務便利,在京東購物電子商城營銷活動抽獎環節中,多次將自己操控的bbtmatyu等京東賬號加入獲獎名單中,套取京東商城電子代金券用於消費,共計人民幣91339.5元。

  據沈曦陳述,他的這種行為起初是貪圖小利和僥幸心理所致。他所在部門的抽獎活動從時間、內容的安排,到抽獎規則的制定再到最終開獎名單的上報和公布環節都由他一個人負責,並無其他人與其一起負責或者進行監督,通過公司審批環節也很簡單。因此,沈曦一人完全操控著抽獎活動,中獎名單上的用戶信息可以任由他更改或者添加。

  公訴機關工作人員認為,沈曦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沈曦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建議判處沈曦有期徒刑1—2年。

  據介紹,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客體對象是行為人自己職權范圍內或者是工作范圍內經營的本單位的財物。該案中,京東券雖然是電子形式的,但可以用於實際消費,抵扣現金,符合職務侵佔罪的客體對象要求。

  據了解,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挪用資金罪在認定上有時會存在一定的難度。職務侵佔罪與貪污罪相比,主要是主體身份不同,前者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后者國家工作人員﹔與挪用資金罪相比,主要看犯罪目的上的差異,前者是非法佔有為目的,后者是非法使用為目的。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時延安說,這些年,職務侵佔罪比較多發,有些因經營上的糾紛引起,但更多是在一些大公司內部,經理、部門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本單位財物,而且手段比較隱蔽。一些大公司工作人員的涉案數額,並不低於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貪污罪的涉案數額。一些公司、企業發生職務侵佔事件后不願“家丑外揚”,對此,還是需要公司、企業等市場主體的大力配合,從完善公司內部治理入手加以解決,健全制度,防止監管空白。


  《 人民日報 》( 2015年01月16日 11 版)
(責編:喬雪峰、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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