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其實不然。征求意見稿的釋義明確指出,額度限制僅規范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客戶使用銀行賬戶付款的交易(包括“商業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等模式)則不受該條款限制。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如果消費者把錢打進“微信錢包”裡,用裡面的“零錢”支付就得受額度限制,但如果通過微信綁定的銀行卡支付就不受該規定限制,僅受各家銀行的網銀支付、快捷支付限額限制。
央行相關負責人表示,限額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個人客戶的付款需求,基本不對客戶支付體驗造成影響。數據顯示,2014年80.12%的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消費、轉賬、購買投資理財產品等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5000元,98.5%的個人客戶不超過20萬元﹔72.31%的個人客戶支付賬戶余額僅用於購物消費全年累計付款金額不超過1000元,9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5000元,99.72%的個人客戶不超過10萬元。
交易限額背后有何監管深意?
回應:余額限額管理直接關系到第三方支付資金沉澱問題。在監管部門的引導下,消費者也許會更多選用銀行的網上支付,自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澱資金就少了。
盡管征求意見稿的限額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個人客戶的付款需求,但對於支付機構而言影響卻不容忽視。
一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人員稱:“監管部門主要還是希望通過數字証書、電子簽名引導支付機構提升交易安全,切實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征求意見稿規定,支付機構採用包括數字証書或電子簽名在內的兩類(含)以上要素進行驗証的交易,單日累計限額由支付機構與客戶通過協議自主約定。但驗証要想達標並非易事。一位支付寶的員工告訴記者,目前,數字証書和電子簽名在支付機構中的使用比率非常低,尤其是在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客戶端上的應用更少。所以,“自主約定”短期內難以實現。
對支付機構發展會有何影響?
回應:意見稿是想要讓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當初獲得牌照時的初衷,專注於服務電商,基於小額、快捷創新支付業務,不希望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業務邊界無限擴張。
征求意見稿規定,除單筆金額不足200元的小額支付業務,以及公共事業費、稅費繳納等收款人固定並且定期發生的支付業務外,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代替銀行進行客戶身份及交易驗証。
專家表示,這意味著今后200元以上的消費,在哪家店買的、買了多少錢東西、屬於什麼類型的消費等一系列信息不再是支付機構獨享,銀行也能掌握。不僅如此,進一步明晰資金流向、加強資金監管、避免風險傳遞,意見稿提出,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