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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凝聚共識、化解矛盾、保障秩序

筑牢京津冀協同發展的法治基石(專題深思)

孟慶瑜  劉  顯
2015年08月06日04:18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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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標志著京津冀協同發展這一重大國家戰略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確保京津冀協同發展有序推進、取得預期效果,離不開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法治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和規范性,是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的基石。法治能夠把好辦法、好經驗制度化,減少發展阻力,為改革清“路障”,為發展樹“路標”,無疑會對科學有序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起到重要引領和保障作用。當前,京津冀區域內的一些政策、法規還存在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觸的現象,阻礙了資源和要素的自由流動,影響了市場配置資源決定性作用的發揮。京津冀協同發展必須堅持法治先行,通過法治建設凝聚發展共識、化解發展矛盾、保障發展秩序。

  堅持法治統一原則,推進京津冀區域協同立法。重大改革必須於法有據。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對三地以往發展模式的重大變革,因此有必要盡快將有關政策提升為穩定的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京津冀協同發展的科學性、有效性和可持續性。加強立法工作是確保京津冀協同發展有法可依的前提條件。在此過程中,應堅持法治統一原則,做到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進行探索與創新。首先,國家層面可考慮制定京津冀協同發展促進法,作為推進三地協同發展的法律依據。其次,京津冀三地應積極探索構建區域協同立法機制,建立相應的信息溝通機制、項目協作機制、法規常態清理機制等,在避免立法重復甚至沖突、節約立法資源的同時,更好地實現三地法治協調。

  堅持平衡協調原則,明確京津冀三地協同的權利義務。京津冀協同發展面臨諸多利益問題,而利益的取舍和平衡需要靠法治來實現。加強京津冀區域法治建設,應在產業轉移對接、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堅持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在充分發揮各行政區區位優勢的同時,依法確立合理的補償制度﹔結合三地的功能定位,以法律形式明確三地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科學有效的利益關系調節制度和程序,從而為京津冀三地實現優勢互補、合作共贏的協同發展筑牢法治基礎。

  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引導相結合原則,釋放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市場潛能。京津冀協同發展要在交通一體化、生態環境保護、產業轉移升級等重點領域率先取得突破,就必須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因此,在京津冀協同發展中,應注意以科學有效的法律規范打破各地間的市場壁壘、利益樊籬,促進資源和要素自由流動﹔厘清政府在區域協同發展中的職能邊界,規范政府行政行為,確保公共權力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為京津冀協同發展有序推進提供更優質的公共服務。

  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行穩致遠。京津冀協同發展應是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發展、資源永續利用的發展、促進社會公正的發展。為此,應通過法治建設,在進行區域規劃、產業轉移過程中協調好發展同資源環境的關系,建立健全關於循環經濟、生態補償等的法律機制,從而為京津冀協同發展的可持續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確保京津冀協同發展行穩致遠。

  (作者單位: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06日 07 版)
(責編:孫博洋、夏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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