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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 與戶籍人口享有同等保障

2016年08月08日14:42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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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8日電(記者 楊迪)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歷了世界歷史上規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鎮化歷程,但也積累了不少突出矛盾和問題,2億多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常住人口還沒有享受與當地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務和市民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與財政支持保障不健全有關。對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財政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要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完善財政轉移支付體系,建立財政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政策體系。

十項政策措施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保駕護航

《通知》提出了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十條具體政策措施: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支持創新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制度。支持完善統籌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就業的支持力度。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均衡性轉移支付適當考慮為持有居住証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增支因素。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制考慮持有居住証人口因素。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強城市承載能力。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這十條具體政策措施,不是幾項財政補助政策的簡單疊加,而是財政政策的系統重構,形成了較為完備的政策支持體系,涵蓋了教育、醫療、社保、就業等基本公共服務主要領域,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支出結構的重大調整。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相關工作,充分發揮財政政策對促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勵和引導作用,有利於農業轉移人口享受同城市居民完全平等公共服務和市民權利,有利於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對促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進程、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宏偉目標具有重大意義。

優先將持居住証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

《通知》提出,要在加快戶籍制度改革、實施居住証制度的基礎上,盡快完善政策,籌措資金,優先將持有居住証人口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做到公共服務提供隨人走,為人的自由流動創造良好制度環境。

“使農業轉移人口平等享受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義務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是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的關鍵所在。”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是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將農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逐步完善並落實農民工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雜費和普惠性學前教育的政策。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按在校學生人數及相關標准分配資金,實現“兩免一補”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本定額資金隨學生流動可攜帶。

二是中央財政要大力支持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制度創新,重點支持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納入當地醫療救助范圍﹔對於農業轉移人口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按照參保城鎮居民同樣的標准給予補助。

三是抓緊做好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銜接等工作,加快實施統一規范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同時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

四是分配就業專項資金時賦予城鎮常住人口和城鎮新增就業人數等因素適當權重,支持和引導地方政府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免費的公共就業服務,落實農業轉移人口在常住地可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該負責人稱,隨著居住証制度的不斷完善,持有居住証人口被納入基本公共服務保障范圍並不斷提高保障水平,逐步與當地戶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在此基礎上,加快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的目標。

設置獎勵資金 向吸納流動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傾斜

《通知》提出,中央和省級財政要通過建立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適當分擔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這是引導地方政府推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逐步市民化、確保到2020年使1億左右已進城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鎮定居落戶的重大舉措,也是財政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機制創新。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有利於促進流入地政府經濟社會發展,但要在短期內使得大量農業轉移人口實現市民化,成本較高,財政壓力很大。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中央財政專門設置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根據農業轉移人口實際進城落戶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情況分配獎勵資金,並適當考慮農業轉移人口流動、城市規模等因素,向吸納跨省(區、市)流動轉移人口較多地區和中西部中小城鎮傾斜。省級政府也要參照中央做法,建立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機制,統籌安排中央和本級獎勵資金,引導市縣農業轉移人口就近市民化。

尊重農民意願 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相關權益

《通知》提出,地方政府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轉讓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要通過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逐步建立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相關權益退出機制,積極引導和優先支持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相關權益,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要多渠道籌集資金,支持進城落戶農民在城鎮居住、投資、創業,促進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相關權益的實現和維護。

“加快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不能採取硬性措施或“一刀切”要求,不是要進城落戶農民放棄在農村的相關權益。”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強調,必須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和自主定居權利,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責編:楊迪、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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