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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個稅新政出爐 員工稅負最高可降20%

2016年09月23日08:04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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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23日電(記者 楊迪) 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對中關村股權獎勵遞延納稅試點政策銜接進行明確。此次調整后股權激勵稅收政策有何變化,對納稅人稅負有怎樣的影響?帶著這些問題,記者對兩部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採訪。

非上市公司員工可遞延納稅

根據“通知”,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通知”同時指出,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形勢不斷高漲,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日益活躍,與之相關的股權激勵等稅收政策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一些非上市公司為吸引人才,也比照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與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權變現能力較弱,公司未來經營發展的不確定性較大,他們希望給予進一步稅收優惠,包括調整股權激勵的納稅時點,降低適用稅率等,以減輕稅收負擔。

為充分調動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促進國家創業創新戰略的實施,財稅部門對現行股權激勵稅收政策進行了調整完善。該負責人介紹:一是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經驗,將股權激勵分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和不可享受稅收優惠的兩大類,在規定嚴格限制條件的前提下,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二是擴大現行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由高校、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擴大到其他參與創新創業的市場主體,優惠政策針對的股權激勵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權獎勵擴大到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優惠方式上,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實施遞延納稅政策,同時降低適用稅率。上述政策調整有效降低了股權激勵的稅收負擔,將進一步激發和釋放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活力和積極性。 

 上市公司納稅期限延長至12個月

“通知”還對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所有稅政策進行了明確,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激勵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隻適用非上市公司,那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稅收政策是如何處理的?對此,兩部門有關負責人明確指出,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個人從二級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其股票轉讓所得以及持股1年以上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均已實行免征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優惠力度是非常大的。同時,考慮到上市公司股票流動性強,變現快,因此對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不再遞延至轉讓股票時繳稅,仍按現行政策執行,即對其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確認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應納稅款。考慮《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對上市公司高管人員在轉讓本公司股票方面有一定的期限約束,為解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繳稅在時間方面的困難,此次政策調整進一步延長了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納稅期限,由現行政策規定的6個月延長至12個月。

此外,該負責人表示,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俗稱“新三板”)挂牌公司,考慮其屬於非上市公司,且股票變現能力較弱,因此按照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遞延納稅政策執行。

企業和個人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稅負大幅降低

為加大對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鼓勵企業和個人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此次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稅收政策也進行了調整。“通知”明確,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企業或個人選擇適用上述任一項政策,均允許被投資企業按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值入賬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攤銷扣除。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按照現行稅收政策,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應就評估增值部分繳納所得稅,並允許在5年內分期納稅。此次調整,在現行政策基礎上,增加遞延納稅的政策選擇。企業或個人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同時規定,無論投資者選擇適用哪一項政策,被投資企業均可按技術成果評估值入賬並在稅前攤銷扣除。上述優惠政策將大幅降低企業和個人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稅收負擔,積極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中關村股權獎勵遞延納稅試點穩妥銜接

根據規定,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可按本通知有關政策執行。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稱,經國務院批准,2014-2015年在中關村試點股權獎勵遞延納稅政策,即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人員的股權獎勵,允許遞延至取得分紅或轉讓股權時納稅。該試點政策於2015年底到期。此次對股權激勵稅收政策進行調整,新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中關村統一按新政策執行﹔同時,對中關村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事項,符合條件的可按新政策執行。

調整后的股權激勵稅負最高可降20%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按照調整前的稅收政策,企業給予員工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員工應在行權等環節,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3-45%的7級累進稅率征稅﹔對員工之后轉讓該股權獲得的增值收益,則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征稅。

該負責人稱,為減輕股權激勵獲得者的稅收負擔,解決其當期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此次政策調整,一是對非上市公司符合條件的股票(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由分別按“工資薪金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兩個環節征稅,合並為隻在一個環節征稅,即納稅人在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征稅,待今后該股權轉讓時一次性征稅,以解決在行權等環節納稅現金流不足問題﹔二是在轉讓環節的一次性征稅統一適用20%的稅率,比原來稅負降低10-20個百分點,有效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上述政策進一步加大了對創新創業的支持力度,對於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增強經濟發展活力、促進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將發揮重要作用。 

(責編:楊迪、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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