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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雙11”訂單至今未發貨 商城:協商取消未果

張香梅 劉思佳
2016年10月28日07:14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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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去年“雙11”訂單至今未發貨 商城:協商取消未果

  10月25日,一網友聯系北京青年報記者稱,2015年“雙十一”期間在某大型網絡商城的一家第三方店鋪“虎跡旗艦店”下單買的衣服到現在還沒有收到。北青報記者致電該店鋪,工作人員稱該訂單的定價由於工作人員疏忽存在錯誤,已經在聯系客戶協商解決。該網絡商城工作人員表示,去年就已經與客戶取得聯系,但客戶要求整單發貨,最終協商未果。

  去年“雙十一”的訂單 至今未發貨

  25日,一名為王雨(化名)的網友稱,2015年“雙十一”期間,自己在某大型網絡商城一家名為“虎跡旗艦店”的第三方店鋪購買了兩套運動服,每套運動服的價格為20元,分別為男款和女款,分為兩單發貨,“但是至今都沒有收到貨,兩個訂單的狀態一直顯示‘正在出庫’”。

  王雨介紹,2015年“雙十一”期間他看上了一套情侶運動裝,加上活動期間價格便宜,每套僅是20元錢,就於2015年11月11日凌晨1點16分下了單。“大家都在這一天等著搶購,我也是熬到當天凌晨買促銷商品,那天也買了不少東西,其他都發貨了,唯獨這兩件商品等了一年也沒等來。”

  王先生稱,直到最近自己才發現這兩件商品一直沒有收到貨,“因為‘雙十一’買的東西太多了,加上工作忙,就把買過這兩套運動服給忘了。此外,我的賬戶裡‘待收貨’訂單中沒有這份訂單,我是近來翻看去年‘雙十一’買的東西才想起來購買過這兩件商品的”。

  王雨表示,商家和網絡商城在過去將近一年時間裡從未與自己取得聯系,“如果我一直沒有發現這兩個訂單還未發貨,是不是再也不會有人聯系我?”

  商家稱工作人員定價錯誤

  曾致電買家未打通

  25日,北青報記者就此事致電虎跡旗艦店,工作人員証實確實有王雨的訂單將近一年未發貨的情況,但工作人員稱他們曾在2015年“雙十一”之后嘗試與客戶取得聯系,電話一直沒有人接聽。

  商家介紹這件運動服一套本該是100多元錢,當時“雙十一”期間20元錢的價格是被工作人員標錯了。“當時由於我們一個工作人員的疏忽導致客戶所購買的運動服價格被標錯,后來我們發現錯誤后就與購買相關商品的客戶取得聯系,建議客戶取消訂單。很多客戶聽到解釋后都取消了,我們一直聯系不上王先生,后來怕打擾他的生活,我們就沒再跟他聯系。”虎跡旗艦店的工作人員向北青報記者介紹。

  該工作人員表示,近日王雨與商家取得聯系后,商家告知這是錯誤訂單,希望其取消訂單,並願意給予王先生每個訂單1500個優惠幣的補償,這樣王先生的兩個訂單共計可以得到3000個優惠幣,根據網絡商城的規定,3000個優惠幣可以在消費中抵扣30元錢。

  商城回應曾與客戶協商未果

  願補償3000優惠幣

  25日,網絡商城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他們已經知曉此事,並表示去年“雙十一”過后就曾多次聯系過客戶說明情況,但是當時客戶不同意取消訂單,堅持要求整單發貨。虎跡旗艦店則表示,運動服本來的定價應該是一套100多元錢,以每套20元的價格賣出就會賠不少錢。“由於雙方一直沒有協商結果,就拖到了現在”。

  工作人員稱,根據網絡商城的相關規定,遇到這種情況會賠償客戶每單1500個優惠幣,相當於15塊錢。“王先生的兩個訂單花了40塊錢,我們賠償3000個優惠幣,相當於30塊錢,差不多趕上商品的價格了。”

  對此,王先生稱記不清楚網絡商城是否曾和自己溝通過,但認為商家應該遵守誠信,不能說不發貨就不發貨。

  律師稱消費者可依法維權

  但需注意訴訟時效

  京都律師事務所常莎律師表示,事件中的第三方商家在網上發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記載了商品的名稱、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符合合同要約的全部特征,並非商品的宣傳方式或者廣告,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要約明確具體,且一經作出就有受其約束的意思表示。

  由於電子交易以維護交易效率、交易價值為價值取向,經營者應當秉承謹慎、誠信的經營理念,以維護交易安全與穩定,因此商家不能以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合同顯失公平為由要求消費者取消訂單。商家在與消費者未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單方採取不發貨的消極對抗方式,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次事件中,消費者作為合法權益受損害一方,有要求依約履行或者賠償損失的合法權利。但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因此,消費者應當注意自己有權請求相應措施的兩年時間限制。超過這一時限,除非店家主動履行,否則隻能由消費者自己承擔損失的后果。

  文/見習記者 張香梅 實習記者 劉思佳

  線索提供/朱先生

(責編:楊曦、楊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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