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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查處部分市縣政府
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答記者問

2017年02月23日19:34 | 來源: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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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依法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監督 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

  一、問:近日,一些媒體報道財政部請部分省級政府和中央有關部門依法問責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請問是否屬實?如果屬實,開展這項工作的背景是什麼?

  答:地方政府債務管理事關區域性系統性風險防范,事關總體國家安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一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方式籌措,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修明渠、堵暗道,賦予地方政府依法適度舉債融資權限,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同時,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不得違法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金融機構等不得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不得要求地方政府違法違規提供擔保”。

  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文件要求,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不斷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個別市縣政府仍存在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一些金融機構仍違法違規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資或要求地方政府出具擔保承諾,與防范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的精神不符。2016年,審計署對2015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報告中反映,截至2015年底有的地區仍違規或變相舉債,要求強化問責和公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繼續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通過問責促進消化債務存量、嚴控增量。

  為切實落實審計整改意見,2016年我部專門印發通知,組織財政部駐相關地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對審計報告反映的違規或變相舉債問題進行了專項核查,並對涉及違法違規舉債擔保的市縣政府、金融機構,依法提出處理建議。

  二、問:一些媒體認為,此次財政部提出的問責處理建議“史上最嚴”,請問您對此有什麼評論?

  答:任何人都不得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嚴格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有利於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顯著增強地方政府、金融機構法治觀念,切實落實省級政府、相關部門管理責任,自覺維護法律權威、嚴肅財經紀律,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現行法律和規章制度已對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的處理作出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舉借債務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金融機構等違法違規提供政府性融資的,應自行承擔相應損失,並按照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部署以及“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財政部嚴格依據上述法律和規章制度規定,對核查確認涉及違法違規的市縣政府、金融機構,依法提出處理建議。其中,屬於違法舉債擔保問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屬於違反其他財政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在具體操作上,按照法定行政管理權限,由財政部轉請相關地區省級政府、中央部門核實有關情況,依法處理。

  三、問:請問目前相關地區省級政府和中央部門查處問責的進展如何?

  答:相關地區省(區、市)委省(區、市)政府、中央部門高度重視我部反饋的部分市縣政府、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目前正抓緊組織部署核實情況,待核實后嚴格依法處理和問責。

  四、問:下一步財政部對地方政府、金融機構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還將採取哪些措施?

  答: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按照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財政部將把防范風險放到更加重要位置,在充分發揮政府規范舉債積極作用的同時,依法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嚴控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一是嚴格執行預算法和國務院文件要求,強化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依法設定地方政府舉債規模的“天花板”,規范政府債務收支管理,自覺接受監督。二是依法界定地方政府債務邊界,指導省級政府妥善化解融資平台公司等其他債務風險,明確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三是加強跨部門聯合監管,防范地方政府變相舉債和違法擔保,引導金融機構提高風險管理水平、依法合規提供融資,規范金融創新行為,避免金融風險與財政風險交叉傳染。四是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繼續將強化執法問責作為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監督的重要抓手,開展專項核查,對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一律依法問責到人,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行為蔓延。

(責編:孫紅麗、伍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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