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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從嚴購房審核 非京籍購房納稅明確為連續60月

2017年03月23日08:09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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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3月23日電(記者 楊迪) 從每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個月即可,明確為每年必須12個月連續繳納個稅。22日晚間,北京市地稅局和北京市住建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標准的公告》,進一步嚴格了購房資格審核中個人所得稅連續5年政策的執行標准。

記者了解到,兩部門這次決定進一步嚴格購房資格審核中相關政策執行標准,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 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關於“在本市沒擁有住房且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規定,對“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政策執行標准予以從嚴執行。

兩部門明確,“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或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或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政策執行標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執行。

地稅部門就此解讀,稱按照公告規定,“連續5年(含)以上在本市繳納個人所得稅”分兩種情形審核認定。一方面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因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工資、薪金等所得的個人,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稅的納稅人,是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和個人,根據各自適用的計稅期間,採取按月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個月開始往前推算60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採取按季繳納稅款方式的,從申請月的上一季度開始往前推算20個季度在本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關部門同時強調,結合購房資格審核中補繳社保的相關規定,對於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不超過三個月的,視為連續繳納。

(責編:楊迪、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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