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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要處理好三對矛盾

2017年05月04日08:19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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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金融監管要處理好三對矛盾

  維護金融安全,根本出路在進一步深化改革。其中,金融監管的深化是不可或缺的一環。近段時間,我國金融監管力度已經大幅加強。司職金融監管的一行三會不僅各自出台了新的監管舉措,相互之間的協同性也明顯增強。

  不過,金融監管是場持久戰,需要遵循金融運行的規律,辨証地分析問題、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方能取得令人滿意的成效。這裡面尤其需要處理好三對矛盾。

  第一是監管與發展之間的矛盾。在本質上,這二者是統一的。金融監管應當以促進金融發展為最終目標,而不應成為后者的障礙。因為如果沒有金融,那就沒有金融監管存在的必要。另一方面,金融發展也需要金融監管來保駕護航。缺乏監管的金融發展一定是野蠻無序生長,必定導致巨大風險,最終危及發展本身。但在實踐上,二者間又存在一定的矛盾。金融監管總是在為具體金融業務的發展設定約束條件,而在金融發展中又總是存在規避監管的動機。面對這樣的矛盾,監管應當在戰略上高舉以強化金融監管來促進金融健康發展的大旗,而在戰術上著力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為市場運行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是風險與穩定之間的矛盾。金融是在不確定狀況下進行資源配置,承擔風險是金融業務的本質屬性。因此,不存在完全沒有風險的絕對金融穩定。此外,金融風險事件的爆發還起著強化市場紀律,約束金融市場參與者的作用。如果不存在破產的可能,企業在獲取融資時就不會審慎。這樣反而會在宏觀層面帶來更大的金融風險。所以,金融監管不應以消除金融市場中的所有風險為目標,也不應要求金融參與者不承擔任何風險。監管的重心應該放在強化參與者的資本約束上,從而確保他們有足夠資金來為自己的錯誤決策埋單,而不是將錯誤決策的后果扔給市場。這樣既可以確保微觀風險不發展成為系統性風險,又可以給市場正常的優勝劣汰留出空間。

  第三是行政與市場之間的矛盾。金融監管是法定監管機構的行政性活動,天然就帶有行政色彩。但金融監管目標能否實現,取決於監管的有形之手與市場的無形之手互動所產生的總效果。金融監管如果變成了兩隻手的角力,結果一定不會太好。相反,監管之手如果能夠借力打力,則會事半功倍。所以,金融監管者在運用行政權力時也需將市場的反應考慮進來。對市場下行政命令看起來似乎能立竿見影,卻容易引發市場與監管之間的博弈,弱化政策效果不說,還容易催生新的扭曲。如果只是用行政手段給市場劃好邊界,營造出良好環境,而把對具體業務是否可行的決策交由市場來做,則更容易形成兩隻手的合力,更好地實現監管意圖。

  總而言之,金融監管是在多重矛盾中尋求艱難的平衡。由於金融總在發展,需要在動態調整中實施監管,所以監管就要在矛盾中辨証施策、找尋平衡。

(責編:孫陽、喬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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