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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公司制改革時間表敲定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2017年05月04日08:30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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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企公司制改革時間表敲定 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

  國有獨資公司經理層逐步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

  ■本報見習記者 杜雨萌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明確,在2017年底前,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

  國有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迎來新進展。《意見》指出,健全以公司章程為核心的企業制度體系,充分發揮公司章程在企業治理中的基礎作用,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嚴格規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黨組織和職工代表大會的權責,強化權利責任對等,保障有效履職,完善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我國國情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提升國有企業運行效率。

  在業內人士看來,目前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有的股東大會不健全或者基本不發揮作用﹔有的董事會職能越位,包攬過寬,甚至雷同於行政管理機構﹔有的董事會形同虛設、“一把手”說了算﹔有的監事會中內部監事佔比過大,監督作用失效等。

  對此,《意見》在加強董事會建設、落實董事會職權方面提出,董事會要嚴格實行集體審議、獨立表決、個人負責的決策制度,平等充分發表意見,一人一票表決,建立規范透明的重大事項信息公開和對外披露制度。

  在維護經營自主權、激發經理層活力方面,《意見》提出,建立規范的經理層授權管理制度,對經理層成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挂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制度,國有獨資公司經理層逐步實行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國有獨資公司要積極探索推行職業經理人制度,實行內部培養和外部引進相結合,暢通企業經理層成員與職業經理人的身份轉換通道。開展出資人機構委派國有獨資公司總會計師試點。

  在發揮監督作用、完善問責機制方面,《意見》提出,要提高專職監事比例,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所出資企業依法實行外派監事會制度。

(責編:孫陽、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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