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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委聯合發28條懲戒“鐵律” 保險領域違法失信者將寸步難行

2017年08月30日16:00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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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8月30日電(張文婷)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刻不容緩。今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保監會等31個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將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限制市場准入、限制擔任金融保險機構董監高等28項聯合懲戒措施,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市場機制。

保險領域違法失信將受6大類28項聯合懲罰

據保監會消保局副局長羅青介紹,所謂保險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對象,是指為保險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各類保險機構、保險從業人員以及與保險市場活動相關的其他機構和人員。

對於此類人群,《備忘錄》規定了6大類28項聯合懲戒措施。一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市場准入。例如,限制設立証券、保險、商業銀行等機構,限制參加政府採購活動,限制取得認証機構資質。

二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任職資格。例如,限制擔任金融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三是對聯合懲戒對象加強監管。例如,對當事人加強日常監管檢查,其違法失信行為作為股票發行審核、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四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部分消費行為。例如,對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依法限制其房產、交通工具等方面的消費。

五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享受優惠政策。例如,限制其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失信信息作為其享受優惠性政策的參考。

六是限制聯合懲戒對象評優表彰。例如,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已獲得相關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這些聯合懲戒措施是以《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確定的行政性、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約束懲戒原則為基礎,從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系統梳理制定的,具備堅實法律基礎。

羅青向人民網採訪中心記者表示,對於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保監會將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簽署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其信息並按照有關規定動態更新。其他部門和單位將其作為依法履職的重要參考,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逐步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

《備忘錄》規定,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違法失信信息應注明決定作出的日期及效力期限,有關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懲戒或解除懲戒,超過效力期限的,不再實施聯合懲戒。針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主動糾正違法失信行為,《備忘錄》指出,可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不再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防范風險 監管推進保險業信用“紅黑榜”體系

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在今日的發布會上表示,對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是貫徹落實國家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是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的必然要求。

據人民網採訪中心記者梳理,為避免曝出的失信個例給整個行業的形象和聲譽造成不良影響,一直以來,保監會都在推進信用“紅黑榜”體系的建設。

7月份,保監會曾發布《2017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以下簡稱《要點》)明確,要深入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使保險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在其他領域同時受到制約,提高相關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成本。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曾表示,這個制度對於提高失信成本,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避免“劣幣驅逐良幣”具有積極意義。

部分業內人士也表示,多部委聯手出台懲罰措施,可使失信者在整個金融市場交易受到制約,對防范和處置各種信用風險有積極意義。

梁濤提到,未來,監管將扎實推進保險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明確責任分工,加強溝通協調,加強信用信息互聯互通,確保聯合懲戒措施落地生根。 

(責編:馮人綦、崔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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