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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擬規定:不得以默認選擇方式為旅客購買付費服務

2018年01月09日14:40 | 來源:人民網-財經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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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月9日電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中國民用航空局近日起草《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擬規定,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客票時,不得以默認選擇方式為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的選擇。

以下為《征求意見稿》全文:

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客票銷售

第三章客票變更

第四章退票

第五章旅客乘機

第六章行李運輸

第七章航班超售

第八章服務承諾和服務質量報告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民航旅客、行李國內運輸服務管理,保護旅客合法權益,維護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航空運輸。

第三條殘疾人旅客國內運輸按照《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條攜帶人體捐獻器官旅客的國內運輸按照《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民航局對全國的旅客、行李國內航空運輸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本地區的旅客、行李國內航空運輸服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客票銷售

第六條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客票時,應當明確告知旅客以下航空運輸服務的信息,確保信息真實准確,並保存已履行告知義務的相關証據:

(一)實際承運人﹔

(二)票價﹔

(三)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稅費﹔

(四)行李尺寸要求、免費行李額及超出免費行李額的行李運輸價格﹔

(五)航空運輸過程中的收費服務及費用標准﹔

(六)運輸總條件﹔

(七)票價適用條件,包括客票變更規則和退票規則﹔

(八)超售規則以及其他拒絕、限制運輸旅客的規定。

第七條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在銷售客票時,不得以默認選擇方式為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的選擇。

第八條購買客票以旅客支付全部款項為完成標志。旅客購買客票后,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不得再增加其票價。

第九條殘疾軍人和殘疾警察可以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殘疾警察証》,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票。

兒童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50%購買兒童票,提供座位。

嬰兒旅客可以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價的10%購買嬰兒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單獨佔座位時,應當購買兒童票。

除因安全考慮,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在銷售以上特種票價客票時不得附加限制性條件。

殘疾軍人和殘疾警察、兒童、嬰兒可以選擇購買以上特種票價客票之外的其他特種票價客票,但是應當遵守承運人相應的票價適用條件。

第十條旅客購買客票后,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當向旅客出具運輸憑証。運輸憑証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載明以下內容:

(一)承運人名稱,包括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

(二)旅客姓名(須按旅客有效身份証件上的全名進行標識)﹔

(三)航班始發地點、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

(四)航班號、艙位等級、航班日期和離站時間﹔

(五)票價及票價適用條件﹔

(六)票號及客票有效期﹔

(七)航班始發地機場停止辦理乘機手續的時間﹔

(八)承運人運輸規定的名稱及說明。

第十一條旅客購買客票后,應當對運輸憑証中載明的本人信息進行確認,並及時向承運人申報錯誤信息。承運人經核實后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二條本規定第十條(八)所指承運人運輸規定,是指除本規定第十條(一)至(七)外,承運人單方制定的有關航空運輸中承運人、旅客權利義務內容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承運人運輸總條件、超售規則等。

第十三條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可以在運輸憑証中隻列出承運人運輸規定的名稱,但應當在運輸憑証中做出以下說明:

(一)所列規定是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旅客可以在承運人官方網站、承運人及銷售代理人售票場所免費獲得承運人運輸規定全文內容,並且旅客可以要求承運人通過郵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費向旅客提供承運人運輸規定全文內容。

第十四條承運人應當在承運人官方網站、承運人及銷售代理人售票場所以及承運人執飛的每個機場公布承運人運輸規定全文內容以便公眾查閱,並在上述場所提供信息告知旅客獲取承運人運輸規定全文內容的渠道和方式。

承運人應當在旅客要求的情況下,通過郵件或者其他方式免費向旅客提供承運人運輸規定的全文內容。

第十五條旅客要求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對運輸規定進行解釋時,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當當場准確地做出解釋。

第十六條承運人修改運輸規定的,不得將限制旅客權利或者增加旅客義務的修改內容適用於已購票旅客。

第十七條締約承運人應當在運輸憑証中准確載明實際承運人規定的名稱,並且履行本章有關承運人責任的規定。

第三章客票變更

第十八條客票變更,是指對客票改期、變更艙位等級、簽轉等情形,包括旅客自願變更客票和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

第十九條旅客自願變更客票的,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旅客購買客票的票價適用條件辦理。

第二十條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的,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因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運人應當在有可利用座位情況下為旅客辦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費用和票價差額。

(二)因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簽轉的,原承運人在征得新承運人同意后,應當為旅客辦理簽轉手續並且不得收取簽轉費用。簽轉產生的票價和行李運輸費用的差額由承運人退還旅客或者為旅客補足。

(三)因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的,承運人應當在有可利用座位情況下為旅客辦理客票改期,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改期費用,產生的票價差額由旅客承擔。

(四)因天氣、突發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檢以及旅客等非承運人原因導致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簽轉的,原承運人在征得新承運人同意后,應當為旅客辦理簽轉手續並且不得收取簽轉費用。簽轉產生的票價和行李運輸費用的差額由承運人退還旅客或者由旅客補足。

第四章退票

第二十一條退票,包括旅客自願退票和旅客非自願退票。

第二十二條旅客自願退票的,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外,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旅客購買客票的票價適用條件為旅客辦理退票。

第二十三條因航班取消、延誤、提前、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或者不能提供原定座位導致旅客非自願退票的,在客票完全未使用時,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該退還旅客全部票款﹔在客票已部分使用時,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應當退還未使用航段的票款。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費。

第二十四條旅客因傷病要求退票,符合以下條件的,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費:

(一)在航班起飛前提出﹔

(二)傷病旅客向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提供了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真實有效的、在客票列明的航班飛行期間不適宜乘機的診斷証明。

(三)傷病旅客的陪伴人員與傷病旅客同時辦理退票手續,且傷病旅客已提供(二)要求的証明文件復印件的。

每一名傷病旅客最多可辦理2名陪伴人員的免費退票。

第二十五條殘疾軍人、殘疾警察、兒童旅客、嬰兒旅客已購本規定第九條第一至三款特種票價機票要求退票的,承運人或者銷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費。

第五章乘機

第二十六條旅客應當在運輸憑証載明的航班始發地機場停止辦理乘機手續的時間前,憑有效身份証件辦理客票查驗、托運行李、領取登機憑証等乘機手續。

第二十七條承運人在辦理乘機手續時,應當查驗旅客的有效身份証件,核對旅客的客票信息,將旅客姓名、航班號、乘機日期、登機時間、登機口、航程等信息准確、清晰地顯示在紙質或電子登機憑証上。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旅客或者行李,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旅客或者行李﹔

(二)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

(三)旅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行李﹔

(四)辦理乘機手續時出具的身份証件與購票時身份証件不一致的旅客。

第二十九條對承運人不予承運的旅客,承運人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義務的,旅客要求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自願變更或者自願退票辦理。

承運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二章要求履行告知義務,旅客要求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非自願變更或者非自願退票辦理。

第三十條旅客因自身原因導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自願變更或者自願退票辦理。

旅客因承運人原因導致未能搭乘原定航班,要求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非自願變更或者非自願退票辦理。

第三十一條旅客因自身原因發生錯乘,要求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自願變更或者自願退票辦理。

旅客因承運人原因發生錯乘,要求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非自願變更或者非自願退票辦理。

第六章行李運輸

第三十二條承運人運輸行李,應當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規定》關於旅客托運行李、非托運行李中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相關規定。

承運人在收運行李時或者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運輸的任何物品,應當拒絕收運或者隨時終止運輸。

第三十三條在國際聯程航班的國內航段上,承運人應當將國際航班的免費行李額適用於國內段航班。

第三十四條承運人應當將旅客的托運行李與旅客同機運送。

不能同機運送時,承運人應當明確告知旅客,並優先安排在后續的航班上運送。

第三十五條由於旅客原因導致旅客行李延誤到達的,承運人應當通知旅客領取。

由於非旅客原因導致旅客行李延誤到達的,承運人應當通知旅客領取。旅客要求直接送達的,承運人應當直接送達旅客。

因承運人原因導致行李延誤到達的,承運人應當給予旅客適當的臨時生活用品補償,承運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條(八)規定的承運人運輸規定中明確臨時生活用品補償標准。

第三十六條行李運輸發生延誤、丟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與旅客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盡快查明情況和原因,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答復旅客。

第三十七條承運人對旅客行李損壞、丟失的賠償責任限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國際聯程航班的國內航段上運送的行李,其賠償按適用的國際運輸行李賠償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承運人運輸規定中明確是否承運小動物以及小動物運輸要求。

第七章航班超售

第三十九條承運人在超售前應當充分考慮航線、航班班次、時間、機型及銜接航班等情況。

第四十條承運人應當制定超售規則,規則中應當至少包含超售信息告知、征集自願者程序、優先登機規則、自願放棄行程及被拒絕登機旅客的服務標准及補償辦法等內容。

承運人應當在其官方網站、售票場所公布超售規則,並按照超售規則辦理超售業務,為旅客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因承運人超售導致實際乘機旅客人數超過座位數時,承運人應當根據超售規則中的征集自願者程序,採取合理措施征求所有旅客意見,尋找自願放棄行程的旅客。未經征集自願者程序,承運人不得使用優先登機規則選擇被拒絕登機的旅客。

第四十二條在征集自願者時,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告知補償內容以及使用限制。

第四十三條承運人經征集自願者程序未能尋找到足夠的自願者時,承運人應當根據優先登機規則確定被拒絕登機的旅客。

第四十四條承運人制定優先登機規則時,可以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旅客辦理乘機手續的時間、旅客所支付的票價、后續航班銜接、常旅客身份、殘疾人等特殊旅客的需求等。

第四十五條承運人超售規則中的補償辦法應當充分考慮旅客所購客票票價、航線距離、改乘后續航班等待及到達目的地時間等因素。

承運人應當嚴格按照補償辦法向超售航班上自願放棄行程或者被拒絕登機的旅客進行補償。

第四十六條旅客自願放棄行程或者被拒絕登機時,承運人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向旅客出具因超售被拒絕登機的証明以及承運人書面超售規則,並對超售規則進行解釋。

第四十七條因超售導致旅客自願放棄行程或被拒絕登機,旅客要求客票改期、簽轉或者退票的,承運人應當按照旅客非自願變更客票或者非自願退票辦理。

第四十八條因超售導致旅客在登機口自願放棄行程或被拒絕登機,承運人應當做好后續服務工作。

為旅客安排的后續航班離站時間與旅客原購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間隔在2小時以上,承運人應當為旅客提供免費餐食。

為旅客安排的后續航班離站時間與旅客原購客票上所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間隔在6小時以上,旅客要求住宿的,承運人應當提供免費住宿。

第八章承運人服務承諾和服務報告

第四十九條承運人應當制定和實施適用於其所有航班的服務承諾。

第五十條承運人應當每年對其遵守服務承諾情況進行自我審計,並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十一條承運人應當按月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上個月所運營航班的准點率數據並在售票環節告知旅客。

第五十二條承運人應當按月向民航行政機關提交上個月內行李事故差錯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行李事故差錯所涉及的航班號、行李事故差錯數量及類型。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月向民航行政機關提交上個月內旅客申報行李事故差錯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行李事故差錯所涉及的承運人名稱與航班號、行李事故差錯數量及類型。

第五十三條承運人應當按月向民航行政機關提交上個月內超售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當月超售航班信息、旅客自願和非自願被拒絕登機的人數以及承運人所做出的補償方式。

第五十四條承運人應當根據《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月向民航行政機關提交上個月內殘疾人旅客運輸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承運人名稱、殘疾人運輸數量、所需協助及服務以及被拒絕乘機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承運小動物的承運人應當按月向民航行政機關提交上個月內運輸過程中小動物丟失、受傷或死亡事件的報告。報告中應當包括小動物丟失、受傷或死亡的數量、所涉及航班、事件發生的日期以及事件的原因。

第五十六條承運人及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5日之前提交本規定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要求的相關報告。

第五十七條民航局定期向社會公布航班正常情況、行李事故差錯情況、殘疾人旅客運輸情況、超售情況以及旅客投訴情況。

第九章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承運人應當將本規定第十條所指承運人運輸規定報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承運人運輸規定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民航地區管理局備案。民航地區管理局應在接到承運人備案后15個工作日內在官網對外公布。

第五十九條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應當對承運人、銷售代理人的國內運輸服務實施行業自律管理,發現承運人、銷售代理人違法行為的,及時報告民航行政機關。

第六十條從事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活動的單位個人應當接受和配合民航行政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民航旅客國內運輸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民航行政機關報告或者舉報。民航行政機關應當為舉報者保密。

報告或者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証據的,民航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舉報情況進行調查。

第六十二條對承運人、銷售代理人、機場管理機構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處理措施及其執行情況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官方網站、售票場所或者執飛的機場提供承運人運輸規定全文內容以便公眾查閱,或者未在上述場所提供充分信息告知旅客獲取承運人運輸規定全文內容的渠道和方式的﹔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在承運人運輸規定中明確臨時生活用品補償標准的﹔

(三)違反第三十八條規定,未在運輸總條件中明確小動物運輸的相關內容,或者內容不符合要求的﹔

(四)違反第四十條規定,未制定超售規則,或者超售規則內容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要求公布超售規則的﹔

(五)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未制定或者實施服務承諾的﹔

(六)違反第五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對遵守服務承諾情況進行審計,或者未按要求公布審計結果的﹔

(七)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在官方網站公布其所運營航班的准點率數據並在售票環節告知旅客的

(八)違反第五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交行李事故差錯報告的﹔

(九)違反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交超售報告的﹔

(十)違反第五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交殘疾人旅客運輸報告的﹔

(十一)違反第五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交動物運輸中動物丟失、受傷或死亡事件報告的。

第六十四條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三條規定,未按《殘疾人航空運輸管理辦法》要求運輸殘疾人旅客的﹔

(二)違反第四條規定,未按《人體捐獻器官航空運輸管理辦法》要求運輸攜帶人體捐獻器官旅客的﹔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在銷售客票時,未按要求告知旅客航空運輸信息的﹔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以默認選擇方式為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選擇的﹔

(五)違反第八條規定,在旅客購買客票后,增加旅客所購客票票價的﹔

(六)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按要求銷售殘疾軍人和殘疾警察優惠客票、兒童票或者嬰兒票的﹔

(七)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向旅客出具運輸憑証的﹔

(八)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在運輸憑証中做出說明的﹔

(九)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公布承運人運輸規定全文內容,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向旅客提供承運人運輸規定全文內容的﹔

(十)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對承運人運輸規定做出解釋的﹔

(十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將限制旅客權利或者增加旅客義務的承運人運輸規定修改內容追溯性地適用於已購票旅客的﹔

(十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締約承運人未按要求在運輸憑証中准確載明實際承運人規定的名稱,或者未按要求履行本規定第二章有關承運人責任規定的﹔

(十三)違反第三章規定,未按要求為旅客辦理客票變更的﹔

(十四)違反第四章規定,未按要求為旅客辦理退票的﹔

(十五)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為旅客辦理乘機手續,或者未按要求將信息顯示在登機憑証上的﹔

(十六)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拒絕運輸旅客的﹔

(十七)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於不予承運的旅客,未按要求辦理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

(十八)違反第三十條規定,未按要求為旅客辦理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

(十九)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為錯乘旅客辦理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

(二十)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要求運輸行李﹔或者未按要求拒絕收運行李或者終止運輸行李的﹔

(二十一)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在國際聯程航班的國內航段上適用免費行李額的﹔

(二十二)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在托運行李未能與旅客同機運送時,未按要求告知旅客或者優先安排行李在后續的航班上運送的﹔

(二十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要求通知旅客領取延誤到達行李的﹔

(二十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通知旅客領取延誤到達行李的,或者未按要求將行李送達旅客的﹔

(二十五)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要求給予旅客臨時生活用品補償的﹔

(二十六)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未填寫《行李運輸事故記錄》,或者未將調查結果答復旅客的﹔

(二十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按要求征集自願者的﹔或者未經征集自願者程序而使用優先登機規則選擇被拒絕登機旅客的﹔

(二十八)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在征集自願者時,未向旅客告知補償內容以及使用限制的﹔

(二十九)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經征集自願者程序未能尋找到足夠的自願者時,未根據優先登機規則確定非自願被拒絕登機旅客的﹔

(三十)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未按照承運人超售規則中的補償辦法向自願放棄行程或被拒絕登機旅客補償的﹔

(三十一)違反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向旅客出具因超售被拒絕登機的証明或者承運人書面超售規則,或者未按要求對超售規則進行解釋的﹔

(三十二)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為旅客辦理客票變更或者退票的﹔

(三十三)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未按要求做好自願放棄行程或被拒絕登機后續服務的﹔

(三十四)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不接受或者不配合民航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五條銷售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規定,在銷售客票時,未按要求告知旅客航空運輸信息的﹔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以默認選擇方式替旅客做出購買付費服務選擇的﹔

(三)違反第八條規定,在旅客購買客票后,增加旅客所購客票票價的﹔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按要求銷售殘疾軍人和殘疾警察優惠客票、兒童票或者嬰兒票的﹔

(五)違反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向旅客出具運輸憑証的﹔

(六)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按要求在運輸憑証中做出說明的﹔

(七)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對承運人運輸規定做出解釋的﹔

(八)違反第三章規定,未按要求為旅客辦理客票變更的﹔

(九)違反第四章規定,未按要求為旅客辦理退票的﹔

(十)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不接受或者不配合民航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六條機場管理機構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要求提交旅客申報行李事故差錯報告的,由民航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機場管理機構違反第六十條規定,不接受或者不配合民航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的,由民航行政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章附 則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一)承運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本規定中包括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

(二)銷售代理人,是指除承運人以外,從事航空運輸服務銷售業務的企業。

(三)行李,是指承運人同意運輸的、旅客在旅行中攜帶的物品,包括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四)托運行李,是指旅客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並出具行李運輸憑証的行李。

(五)非托運行李,是指旅客自行負責照管的行李。

(六)票價,是指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運送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不包含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稅費。

(七)兒童旅客,是指旅行開始之日年齡滿兩周歲、但不滿十二周歲的人。

(八)嬰兒旅客,是指旅行開始之日年齡不滿兩周歲的人。

(九)普通票價,是指頭等艙、公務艙、經濟艙各艙位等級中成人的最高票價。

(十)特種票價,是指低於普通票價的其他票價。

(十一)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航班時刻、航班日期的變更。

(十二)簽轉,是指客票列明承運人的變更。

(十三)錯乘,是指旅客辦理乘機手續后乘坐的航班並非客票列明航班的情形。

(十四)聯程航班,是指被列明在單一運輸合同中的兩個(含)以上的航班。

(十五)小動物,是指旅客托運的小型動物,包括家庭飼養的貓、狗或其他類別的小動物。

(十六)超售,是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中國民用航空局199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民航總局令第49號)和2004年8月12日施行的《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決定》(民航總局令第124號)同時廢止。

(責編:仝宗莉、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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