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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治網購亂象促電商發展

齊志明
2018年09月04日08:2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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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治網購亂象促電商發展

  多次征求意見,歷經四次審議,電子商務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治網購亂象 促電商發展

  人民日報 本報記者 齊志明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8月31日表決通過電子商務法,共七章89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電子商務促進、法律責任等進行詳細規定,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多次公開征求意見,歷經四次審議,電子商務法終於問世。

  電子商務法的出台,對規范電商領域各主體行為,維護電商行業市場秩序,引導電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都有重要意義。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了哪些更好保護?電子商務行業發展又得到了怎樣的規范和支持?

  電商平台未盡到審核義務,最高可罰二百萬

  買到假貨、信息遭泄露,這是很多消費者網購時的一些糟心經歷。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回應社會熱點,電子商務法規定,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電商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保護消費者網絡交易安全上,電子商務法同樣有了明確規定。比如,在完善對商品與服務交付方面,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為保護個人信息安全,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或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相應責任”體現靈活性,平台擔責要看具體案情

(責編:仝宗莉、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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