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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自我揭發收房重賣何以得逞

斯傳
2018年09月11日08:12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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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開發商自我揭發收房重賣何以得逞

  斯傳

  不久前,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其無証銷售為由,在商品房售出兩年后將12名業主相繼告上法庭,訴求購房合同無效勝訴。最近,又有開發商有樣學樣,自己揭發自己——陝西飛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自己違建為由,申請合同無效,要求解除購房合同,試圖把賣了8年的房子收回去。

  天下之大,無奇不有,賣了多年的房子,開發商居然能再收回去。之前勝訴的開發商西安聞天科技把無証賣了兩年的房子收回來,房價已從8000元/平方米漲至約2.4萬元/平方米,增長了3倍。榜樣作用下,馬上有開發商效仿,你舉報自己無証,我就舉報自己違建,你能把賣了兩年的房子收回來,我賣了8年的房子當然也能,而且油水更足,“錢途”無量。

  很明顯,開發商公然承認自己違法,並據此主張合同無效,是要意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謀取自己的不當利益,大有惡意訴訟之嫌。無良開發商這麼做,不僅置購房者於買了房卻無家可歸的境地,因為房價大幅上漲,購房者更有可能再也買不起房,這極大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秩序,也極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

  無良開發商搞出自我揭發的伎倆,意圖再明顯不過,就是要通過這樣的手段,把當年“便宜”賣了的房子以如今的高價再賣一遍,把幾年下來房價上漲的收益吃到自己嘴裡。奇怪的是,這種並不高明甚至堪稱赤裸裸的詭計,當地法院居然判了開發商勝訴,進而引來跟風者有樣學樣,都去試圖把賣了幾年的房子收回去。

  無証銷售也好,違章建筑也罷,明明是自己欺詐消費者,換來的結果卻是“合同無效”,自己隻有好處沒有壞處,購房者沒有得到賠償隻有倒霉,為何會有這等怪事呢?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2條規定,沒有房屋預售許可証的銷售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之前勝訴的西安開發商,正是利用的這一條款。

  問題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其中關於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指出,法院要通過案件的審理引導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產市場秩序,各級法院要慎用合同無效,防止通過法院判決的形式助長有違誠信原則的惡意毀約。

  開發商玩自我揭發收房重賣吃差價,這種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的詭計本不應該得逞,然而,居然就有無良開發商玩成功了。這不是無良開發商太壞,而是相關判決沒有讓人看到公平正義。開發商如果明知無証或者明知違建卻依舊把房子賣給購房者,那這就不僅僅是合同有沒有效的問題,而是典型的消費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自我揭發違法欺詐,居然隻換來一個合同無效,哪能這麼便宜,三倍賠償呢?

  違法作惡者得利,無辜購房者倒霉,這種事兒可不能再繼續上演了,更不容無良開發商爭相效仿。

(責編:仝宗莉、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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