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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加強信用評級統一管理 推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

2018年09月11日18:11 |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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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9月11日電 (記者羅知之)據人民銀行9月11日消息,為加強對信用評級行業統一監管,推進債券互聯互通,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監會聯合發布2018年第14號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圍繞著逐步統一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評級業務資質,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監管和監管信息共享,推進信用評級機構完善內部制度,統一評級標准,提高評級質量等方面進行了規范。

《公告》明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監會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將協同債券市場評級機構業務資質的審核或注冊程序,對於已經在銀行間或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評級業務的評級機構,將設立綠色通道實現評級業務資質互認。《公告》提出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監會以及相關分支機構和自律組織有權對信用評級機構開展通過現場、非現場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和自律調查,必要時可對信用評級機構開展聯合調查,對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自律規則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自律處分﹔同時,將建立健全評級監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並將逐步統一對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以投資者為導向的市場化評價。此外,《公告》還對信用評級機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和業務制度,防范利益沖突,統一評級標准,保証評級質量等方面做出了明確的規范。

《公告》的發布是完善債券市場管理制度、推進債券市場聯通的重要舉措,也是推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監管統一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証監會將在公司信用類債券部際協調機制框架下,進一步推動中國債券市場和評級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附公告原文: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8〕第14號

為進一步推動債券市場互聯互通,促進信用評級行業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等相關規定,現就信用評級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債券評級業務(以下簡稱評級業務)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推動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評級業務資質的逐步統一

(一)已經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交易所債券市場開展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申請在交易所債券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同時開展評級業務。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將設立綠色通道實現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業務的資質互認。

(二)對於擬同時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其境內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前,應當在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備案后,向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提交申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將協同審核或注冊。

二、鼓勵同一實際控制人下不同的信用評級機構法人,通過兼並、重組等市場化方式進行整合,更好地聚集人才和技術資源,促進信用評級機構做大做強。

整合前信用評級機構發布的評級結果仍可繼續使用,並由整合后的信用評級機構履行跟蹤評級、信息披露等義務。整合后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統一評級技術方法、評級業務規范、評級標准和評級報告等內容。

三、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督管理和信用評級行業監管信息共享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開展債券市場評級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通過現場及非現場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和中國証券業協會有權對信用評級機構開展自律調查,必要時可以對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聯合調查。對違反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處罰﹔違反自律規則的,相關自律組織依法給予自律處分。

(二)逐步統一對信用評級機構開展以投資者為導向的市場化評價。

(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關自律組織建立健全評級監管及自律管理信息共享機制,並就信用評級機構日常管理、檢查結果、行政處罰和自律處分等信息進行共享。

四、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和業務制度,防范利益沖突,恪守職業操守,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充分揭示受評對象的信用風險,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証評級質量。

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同時開展業務的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統一評級標准,並保持評級結果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責編:岳弘彬、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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