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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兩得 “先行賠付”或成電商平台核心競爭力

王陽
2018年11月12日07:45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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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舉兩得 “先行賠付”或成電商平台核心競爭力

“先行賠付”或成電商平台核心競爭力

本報記者 王陽

電商平台在讓消費者享受到快捷購物的同時,也因假貨泛濫而廣受大眾詬病。

消費者心中維權的法寶,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由於電商平台出現的時間不長,消法在2013年第二次修正時才有關於“網絡交易平台”的相關條款。當時的立法者考慮平台上存在著海量信息,平台提供者沒有能力做到對所有信息進行審核,於是借鑒了國外法律的“避風港”規則,規定平台隻要能夠提供售假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一般情況下可以免除平台的責任。

有法律專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消法的“避風港”規則,是基於當時平台的技術條件。而大數據時代來臨后,“避風港”規則對平台的影響也有了變化。“依據消法,平台可以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賠付承諾。一旦平台因商家售假而對消費者進行了賠付,平台也就取得了對售假商家的追償權。平台行使追償權既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對售假商家主張三倍或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從而達到震懾售假者的目的”。

阿裡打假賺足眼球

淘寶網,由阿裡巴巴集團在2003年5月創立。坐擁幾億用戶的淘寶網,假貨一直是其心頭大患。

阿裡對外聲稱,將每年投入超過10億元,組建了一支2000人的專業打假隊伍,啟動對售假商家的民事訴訟。

記者梳理發現,阿裡的重金打假似乎並未能“殺雞儆猴”,倒是一次次發布的重磅信息賺足了眼球:

2017年7月20日,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對淘寶平台訴姚某售假案一審宣判:阿裡索賠267萬元,判賠12萬元,訴請支持率不足5%。判決當天還沒過上訴期,阿裡勝訴的消息就已在網絡上鋪天蓋地。

2017年12月,阿裡“第一次將售假賣家告到了杭州互聯網法院”。阿裡索賠近12萬元,一審判賠5萬元。

2018年3月,“全國首起以侵權為由提起的電商打假案”在浙江省義烏市法院下判:阿裡索賠50多萬元,一審判賠1萬元。阿裡主張在兩家國家級媒體及新浪、網易和搜狐網站刊登賠禮道歉聲明,法院僅支持在淘寶網主頁上刊登。隨后,此案成為“全國首例法院判售假者致歉案”。

法律人士認為,阿裡目前對商家的民事起訴,都是以“違背不得售假約定、侵犯平台商譽”為由。而商家違反約定,到底應承擔多大的違約責任,並無先例可參考。至於商譽損失,更是難以舉証計算。阿裡目前的重金打假,更多的是象征作用,既沒有維護消費者權益,也未能震懾售假者。“如果阿裡作出了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一旦因商家售假對消費者進行了賠付,阿裡也就取得了對售假商家的追償權。阿裡行使追償權的法律條款明晰,既可以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可以對售假商家主張三倍或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網購假貨維權難

在互聯網產業異常發達的今天,消費者網購假貨案例層出不窮,電商的不誠信問題引發社會高度關注。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網絡服務合同糾紛”,共找到3270個結果。

“真的和電商平台打起官司來,遠沒有想象的那麼簡單。”河南鄭州的消費者杜先生對此深有感觸。

2018年4月,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終審判決,駁回杜先生的上訴,維持了商家擔責而淘寶公司無責的一審判決。

據杜先生介紹,2016年10月10日,他在淘寶網上看中了一台抽油煙機。由於店鋪產品頁面上承諾“假一賠十”,他就放心地支付了3168元。當年11月2日,杜先生來到抽油煙機在鄭州的售后部門,被告知買的是假貨。

經過電話溝通,淘寶提供了商家許某的電話及個人信息,但杜先生一直聯系不上。於是,杜先生將許某和淘寶一同起訴到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4日,法院一審判決許某10倍賠償杜先生。扣除淘寶用許某押金退還的3168元,許某還需再賠28512元。淘寶不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淘寶不承擔責任,法院解釋:依據消法規定,淘寶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已對涉案商家身份信息進行了審查,並向消費者提供了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此外,杜先生主張淘寶明知或者應知商家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採取必要措施,証據不足。

判決書下來后,杜先生十分糾結:開庭前就聯系不到的許某,再判他賠28512元,豈不是一紙空文?

杜先生提出上訴,認為淘寶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就像出租櫃台的購物中心。櫃台出售的產品出現問題,消費者找不到商家,購物中心作為櫃台出租者收取租金和管理費,購物中心是收益人,當然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平台提供者已經提供了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消費者以無法聯系到涉案產品銷售者為由要求淘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據記者了解,在“避風港”規則下,絕大多數起訴淘寶公司的消費者,結果都和杜先生一樣。

法律人士分析,杜先生的維權耗時17個月。一般情況下,電商消費者的消費額度都不大,如果遭遇假冒偽劣產品,消費者維權要耗費大量的時間、資金,維權成本較高,往往也隻能獲得退還貨款的補償。部分疲於維權的消費者,最終會主動放棄訴訟。

消費者“雙11”前訴淘寶

隨著網購廣泛普及,中國電商市場快速成長。據有關機構統計,2017年中國網購市場交易規模超過6萬億元。

隨著市場體量的增大,假貨也在悄然侵襲著電商領域。

2018年11月5日,距“雙11”隻剩6天時間,湖南消費者黃女士來到法院,以網購了違禁產品為由,起訴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退還購物款並進行十倍賠償。

黃女士在訴狀中稱:2018年5月3日,她在淘寶購物平台上看到羊胚胎膠囊具有緩解卵巢衰老的功效,而且在淘寶平台上的銷量也不錯,於是選擇了同仁養生堂羊胎素軟膠囊和長興牌羊胚胎膠囊兩種產品,支付了4016元。

收到貨物后,黃女士按照包裝上標明的服用方法開始服食,發現沒有什麼明顯效果,懷疑產品存在問題。與平台聯系后,平台僅同意作退貨處理。於是,黃女士提起了訴訟。

記者上網搜索得知,黃女士之所以認定羊胎盤素相關制品存在問題,源於原衛生部一條編號為“衛監督函(2008)322號”的批復。批復標題為“衛生部關於羊胎盤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復”,批復中指出:羊胎盤含有多種生物活性成分,在我國缺乏廣泛食用歷史和食用安全証明,不能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批復時間為2008年8月11日。

對於起訴淘寶,黃女士似乎信心滿滿。《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得知,黃女士的信心,源於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的一份終審判決書。

這份判決書顯示:2015年9月18日,陳先生向淘寶商家張某購買了3部手機,支付價款7047元。收到產品后,陳先生發現產品存在指紋識別功能虛設、手機屏幕分辨率不符規定等問題。協商無果后,陳先生將淘寶公司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陳先生追加賣家張某為被告。

一審法院認為,陳先生主張涉案產品系假冒商品,僅提交其自己錄制的錄像視頻及照片,未經任何第三方見証或認証,也未提交任何第三方機構或者產品廠家的評估或鑒定意見。陳先生要求賣家張某及網絡交易服務平台承擔法律責任之訴請,欠缺理據,判決駁回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陳先生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先生提交的証據形成完整的証據鏈,能夠充分說明陳先生在張某的淘寶網店購買的涉案商品與商品標識嚴重不符,且賣家張某未到庭參加訴訟,應承擔舉証不能的后果。

在此案中,淘寶提供了賣家張某的真實姓名、聯系方式,但由於陳先生聯系不上,法院因此認定淘寶公司未向陳先生提供張某的地址。最終,長沙市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判決賣家張某退還價款7047元,並支付21141元的懲罰性賠償款。淘寶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孫穎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認為,平台向消費者提供了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那麼經營者就是賠償的第一責任人。但平台提供信息后消費者無法找到經營者,在無法落實第一責任人的情況下,平台就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有義務向消費者進行賠償。

記者注意到,長沙市中院在判決書中還特別提示,淘寶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可以向賣家張某追償。

有專家認為,買到真貨是消費者最基本的要求,而買到假貨得到賠償也是順理成章的事。消法倡導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平台上的很多商家也主動承諾假一賠十。“隨著電商平台的日漸增多,消費者也會對電商平台進行選擇。而那些承諾先行賠付的電商平台,無疑會因為有擔當有責任感而得到更多消費者的青睞”。

制圖/李曉軍

(責編:趙爽、李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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