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經濟·科技

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

2019年02月15日08:1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小字號

  新華社北京2月14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全文如下。

  民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穩定增長、促進創新、增加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各地區各部門及各金融機構認真落實,出台措施,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取得一定成效,但部分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加強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堅持基本經濟制度,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和高質量發展要求,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平等對待各類所有制企業,有效緩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增強微觀主體活力,充分發揮民營企業對經濟增長和創造就業的重要支撐作用,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公平公正。堅持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務體系,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推動金融資源配置與民營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發揮的作用更加匹配,保証各類所有制經濟依法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聚焦難點。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增強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意識和能力,擴大對民營企業的有效金融供給,完善對民營企業的紓困政策措施,支持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實現“六穩”目標。

  ——壓實責任。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各相關部門要加強政策支持,督促和引導金融機構不斷加強和改進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認真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因地制宜採取措施,促進本地區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水平進一步提升。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讓民營企業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

  ——標本兼治。在有效緩解當前融資痛點、堵點的同時,精准分析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背后的制度性、結構性原因,注重優化結構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三)主要目標。通過綜合施策,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融資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確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得到切實改善,融資規模穩步擴大,融資效率明顯提升,融資成本逐步下降並穩定在合理水平,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充分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著力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五)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深化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體制機制改革。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擴大創新創業債試點,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營企業發行私募可轉債。抓緊推進在上海証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穩步推進新三板發行與交易制度改革,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支持民營企業債券發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民營企業債券投資力度。

  (六)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聚焦民營企業融資增信環節,提高信用保險和債券信用增進機構覆蓋范圍。引導和支持銀行加快處置不良資產,將盤活資金重點投向民營企業。

  三、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

  (七)從戰略高度抓緊抓好信息服務平台建設。依法開放相關信息資源,在確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動數據共享。地方政府依托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抓緊構建完善金融、稅務、市場監管、社保、海關、司法等大數據服務平台,實現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域互聯互通。健全優化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信息對接機制,實現資金供需雙方線上高效對接,讓信息“多跑路”,讓企業“少跑腿”。發展各類信用服務機構,鼓勵信用服務產品開發和創新。支持征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利用公共信息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產品及服務。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

  (八)採取多種方式健全地方增信體系。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引領作用,推動各地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和業務合作。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應堅持准公共定位,不以營利為目的,逐步減少反擔保等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可取消反擔保。對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貸款規模增長快、戶數佔比高的商業銀行,可提高風險分擔比例和貸款合作額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引導基金或信用保証基金,重點為首貸、轉貸、續貸等提供增信服務。研究探索融資擔保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征信系統。

  (九)積極推動地方各類股權融資規范發展。積極培育投資於民營科創企業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早期投資力量,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構建多元融資、多層細分的股權融資市場。鼓勵地方政府大力開展民營企業股權融資輔導培訓。

  四、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

  (十)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盡快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制定民營企業服務年度目標,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對服務民營企業的分支機構和相關人員,重點對其服務企業數量、信貸質量進行綜合考核。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設立內部問責申訴通道,為盡職免責提供機制保障。授信中不得附加以貸轉存等任何不合理條件,對相關違規行為一經查實,嚴肅處理。嚴厲打擊金融信貸領域強行返點等行為,對涉嫌違法犯罪的機構和個人,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等有關機關依法查處。

  (十一)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民營企業貸款比重應進一步提高。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金融監管部門按法人機構實施差異化考核,形成貸款戶數和金額並重的考核機制。發現數據造假的,依法嚴肅處理相關機構和責任人員。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主動作為,加強普惠金融事業部建設,落實普惠金融領域專門信貸政策,完善普惠金融業務專項評價機制和績效考核制度,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

  (十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商業銀行要堅持審核第一還款來源,把主業突出、財務穩健、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信用良好作為授信主要依據,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商業銀行要依托產業鏈核心企業信用、真實交易背景和物流、信息流、資金流閉環,為上下游企業提供無需抵押擔保的訂單融資、應收應付賬款融資。

  (十三)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商業銀行要積極運用金融科技支持風險評估與信貸決策,提高授信審批效率。對於貸款到期有續貸需求的,商業銀行要提前主動對接。鼓勵商業銀行開展線上審批操作,各商業銀行應結合自身實際,將一定額度信貸業務審批權下放至分支機構﹔確需集中審批的,要明確內部時限,提高時效。

  (十四)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商業銀行要遵循經濟金融規律,依法合規審慎經營,科學設定信貸計劃,不得組織運動式信貸投放。健全信用風險管控機制,不斷提升數據治理、客戶評級和貸款風險定價能力,強化貸款全生命周期的穿透式風險管理,在有效防范風險前提下加大對民營企業支持力度。加強享受優惠政策低成本資金使用管理,嚴格監控資金流向,防止被個別機構或個人截留、挪用甚至轉手套利,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加強金融監管與指導,處理好支持民營企業發展與防范金融風險之間關系。

  五、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十五)從實際出發幫助遭遇風險事件的企業擺脫困境。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証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對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金融機構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區別對待,分類採取支持處置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堅持邊界清晰、突出重點、源頭治理、循序漸進,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手段,抓緊清理政府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包括所屬事業單位)、大型國有企業(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業務往來與民營企業形成的逾期欠款,確保民營企業有明顯獲得感。政府部門、大型國有企業特別是中央企業要做重合同、守信用的表率,認真組織清欠,依法依規及時支付各類應付未付賬款。要加強政策支持,完善長效機制,嚴防新增拖欠,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十七)企業要主動創造有利於融資的條件。民營企業要依法合規經營,珍惜商業信譽和信用記錄。嚴格區分個人家庭收支與企業生產經營收支,規范會計核算制度,主動做好信息披露。加強自身財務約束,科學安排融資結構,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逃廢金融債務,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礎條件。

  (十八)加強對落地實施的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及各金融機構要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問題導向,明確責任,確定時限,狠抓落實。推動第三方機構開展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政策落實情況評估,提高政策落實透明度。及時總結並向各地提供可復制易推廣的成功案例和有效做法。對貫徹執行不力的,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落地落細落實。


  《 人民日報 》( 2019年02月15日 01 版)
(責編:仝宗莉、朱一梵)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