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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政府融資擔保機構不得為地方債發行提供擔保

2019年02月17日08:32 | 來源:証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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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財政部:政府融資擔保機構不得為地方債發行提供擔保

  本報記者 包興安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是緩解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的一項重要舉措。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指導意見》針對當前我國融資擔保行業存在的偏離擔保主業、聚焦支小支農不夠、擔保費率偏高等問題,以規范國家和地方融資擔保基金運作為切入點,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應當堅持准公共定位,彌補市場不足,為缺信息、缺信用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提供增信,著力解決其融資難、融資貴甚至融不到資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是回歸擔保主業。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運作的“四個不得”,即不得偏離主業盲目擴大業務范圍,不得為政府債券發行提供擔保,不得為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提供增信,不得向非融資擔保機構進行股權投資。已開展政府債券發行和政府融資平台融資擔保業務的機構,要主動剝離,做好清產核資。

  二是聚焦支小支農。要求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嚴格控制閑置資金運作規模和風險,壓縮大中型企業擔保業務,逐步將支小支農擔保業務佔比提高到80%以上,重點支持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小微企業和“三農”主體。

  三是切實降費讓利。明確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在可持續經營前提下,保持較低費率水平。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再擔保業務收費原則上不高於省級擔保再擔保機構,其中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收費不高於承擔風險責任的0.5%,單戶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收費不高於承擔風險責任的0.3%,引導合作機構逐步將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切實降低小微企業和“三農”綜合融資成本。

(責編:朱江、袁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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