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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信貸暗藏潛規則 警惕會“變臉”的金融服務費

2019年04月25日08:33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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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民間信貸暗藏潛規則 警惕會“變臉”的金融服務費

  警惕會“變臉”的“金融服務費”(以案說法)

  最近,引發熱議的“西安奔馳消費者維權”事件讓“金融服務費”浮出水面。到底“金融服務費”是什麼、司法對其如何評價、如何對其加以規制呢?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金融庭審理過多起涉及“金融服務費”的案件。

  【案例】2015年9月14日,李某向王某借款,簽訂《借款借據》,約定借款3萬元,年利率24%,每月另付總借款的4%作為F(化名)公司服務費,借款期限3個月。李某支付部分利息后未還款。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服務費,F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及其作為法定代表人的F公司與借款人在《借款借據》中既約定利息又約定信息服務費,該信息服務費不具有合理性,屬於變相提高民間借貸利息的行為,故利息與信息服務費合計超過年利率24%即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支持,已經給付的超出部分應視為償還借款本金。

  【說法】當前,法律規定和行業規范中並沒有對“金融服務費”的明確定義,其通常是發放貸款者變相收取高額利息的手段,即在通過宣傳低息吸引客戶的同時為了獲得高收益,在利息之外收取的費用。

  實踐中,“金融服務費”的收取包含了種種潛規則。比如,沒有合同條款加以約定﹔即便有合同條款約定,在簽訂過程中,放貸機構未以明顯提示貸款者的方式對金融服務費條款加以說明﹔與其他費用一起交納,讓貸款者產生混淆﹔以現金或者轉入個人賬戶方式交付,款項流入不明等。

  當下被濫用的“金融服務費”只是民間信貸市場各種不規范經營行為的一個表象,更值得關注的是諸多行業“貸款+”的經營模式和盈利思路。此現象違背了金融脫虛向實,切實服務實體經濟的宗旨,且存在無放貸資質、放貸亂收費、惡意催收、涉嫌侵佔資產等行為,這些行為將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引發金融風險。

  值得警惕的是,“金融服務費”在當前被關注聲討的形勢下,以其他面目示人,比如巧立名目,在放貸時收取“信息服務費”“咨詢費”“踩點費”“下戶費”“出場費”……因此,消費者應謹慎貸款,在辦理貸款時警惕“變臉”的“金融服務費”。

  此外,司法的特征在於事后性糾紛化解,通常在發生糾紛當事人訴至法院后才會對此進行評價,通過審判對市場行為進行引導。治理金融放貸亂象,還需金融監管部門主動作為,加強金融監管,注重事前、事中監管,加快建立全流程監管,促進金融市場有序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張宏召

(責編:趙爽、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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