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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制度破冰 市場主體退出改革提速

2019年07月17日08:32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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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市場主體退出難題、推動低效無效市場主體退出,有了制度安排。《經濟參考報》記者16日從國家發展改革委獲悉,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強調市場主體退出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明確將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

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孟瑋16日在發布會上表示,市場主體退出是市場機制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當前,在我國市場退出實踐的過程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主體退出渠道不通暢、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完善、退出成本比較高。因為這樣幾個原因,使得退出的主體比例明顯偏低,影響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也不利於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

“《方案》對推動低效、無效市場主體退出作出了全面制度性安排,將為推進優化存量、防范化解產能過剩、加快僵尸企業出清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任務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有力推動資源配置效率、生產率和潛在增長率的提升。”孟瑋說。

針對當前存在的種種短板,《方案》提出,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進一步明確市場主體退出方式,使各類市場主體均有適當的退出方式和渠道。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強調,要完善市場主體退出中幾個非常重要的制度,特別是提出要構建和完善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曙光表示,自然人破產制度是《方案》的一個重要突破。個人破產法的制定將是對我國破產法體系的重要補充。通過建立健全自然人破產制度,能夠給予債務人重新開始的機會,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方案》還提出,完善以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為代表的特殊主體和特定領域的退出制度。其中,在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方面,《方案》提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及時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的作用。此外,還將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明確風險處置的觸發條件,制定退出風險處置預案,豐富風險處置工具箱,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

在完善國有企業退出機制方面,《方案》提出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願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

新網銀行特邀顧問董希淼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建立健全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是金融供給側改革重要內容。對防范金融風險、促進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和外部性,若一些風險機構不及時退出,可能會帶來風險蔓延甚至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也是金融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高風險機構的有序退出,有利於實現優勝劣汰,促進整個金融業的穩定發展。此外,還將更好保護存款人以及其他金融消費者的權益。”

“不同的市場主體和市場領域都有不同的特點,對於一些特殊的主體和領域,有必要根據其特點設計與之適應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李曙光認為,金融機構破產機制的建立並不會損害市場的信心,相反會有助於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增強金融機構和投資者的風險意識、調整金融業結構。而完善國有企業的市場退出機制,對於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方案》的出台將加快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與完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徐陽光表示,《方案》構建統一適用於國有企業與民營企業、法人組織與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的市場退出制度,體現了公平競爭的理念,也必然會推動優勝劣汰市場退出機制的完善,進而彌補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退出制度欠規范的短板。此外,《方案》的實施,將有效推動各類陷入困境的市場主體、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要求的市場主體和違法違規的市場主體依法及時啟動退出程序,“騰籠換鳥”,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配置,以切實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實施。(記者孫韶華 汪子旭)

(責編:栗翹楚、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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