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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管服”改革中有效經驗上升為法規——

優化營商環境再加碼(銳財經)

本報記者  孔德晨
2019年10月11日05:15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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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草案)》,將近年來“放管服”改革中的有效經驗做法上升為法規,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專家指出,這是國家層面首次出台此類行政條例,對標國際先進水平,確立了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制度規范。

  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

  “《條例》草案的通過,是國家層面首次出台此類條例,重點是‘確立對內外資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的營商環境基本制度規范’,旨在以政府立法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興業提供制度保障。”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副主任王遠鴻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所釋出的‘平等、公平’的政策意涵是《條例》草案的最大亮點。市場各類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

  王遠鴻介紹,此次審議通過的《條例》草案主要強調了五大方面。

  一是持續放寬市場准入,實行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証照分離”,壓減企業開辦和注銷手續,進一步精簡行政許可和審批﹔二是除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都要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推行“互聯網+監管”,對新興產業實行包容審慎監管﹔三是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維權援助等機制﹔四是推進政務服務事項無差別受理、同標准辦理,水電氣熱等公用企事業單位應公開服務標准、資費標准等信息﹔五是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相關違法違規和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公用企事業單位亂收費、行業協會商會及中介服務機構違法評比認証和強制市場主體接受中介服務等,要依法追責。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和維權援助等機制也被寫入《條例》草案中。《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提到,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法嚴厲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建立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和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快速維權機制,加大對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援助力度。

  “從立法層面上保護企業及個人的知識產權能給予企業更多安全感。”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許保利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當勞動成果得到法律保護,企業家勞動的積極性就會提升,從而更多地投入到生產勞動中去。通過加強產權人保護,弘揚企業家精神,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高投資者的幸福感、獲得感與安全感,對整個國民經濟也將產生積極影響。”

  王遠鴻認為,“《條例》草案以行政法規制度的形式,把那些在實踐中証明是行之有效的優化營商環境好做法好經驗固定下來、推廣開來,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可操作性。這有利於產權保護,激發企業活力,改善政府和企業關系。”

  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條例》草案還提出加強市場主體保護。依法保護市場主體經營自主權和企業經營者人身財產安全,嚴禁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對市場主體和經營者個人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對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條例》草案也做出明確的規范和約束。《條例》草案提出,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証據確鑿、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定性准確、處理恰當。行政機關應當全面准確及時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和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具有合理性,排除不相關因素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並在行政執法決定中說明理由。

  “在國內市場需求變化、中美貿易摩擦加劇背景下,外資出現一定程度的轉移。”王遠鴻說,“《條例》草案對標國際先進水平,通過更大力度放權、規范和創新監管執法、加強市場主體保護、突出政務公開透明、嚴格責任追究等制度規范,有利於營造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一體保護的營商環境,有利於穩定外資的預期,提振外資信心。”

  在許保利看來,《條例》草案的出台有利於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有利於營造一個公平競爭、吸引力強的投資熱土,成為穩外貿、穩外資、穩投資、穩預期等“六穩”的重要抓手,對應對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有著重要意義。對於外資撤離中國的說法,許保利表示,部分外資可能因為中國投資成本的上升而撤離,而《條例》草案的出台給投資者打了一劑“強心針”,能起到促進投資、吸引外資的積極作用。

(責編:馬昌、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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