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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中長期激勵“工具箱”不斷豐富

周 雷
2019年11月12日08:38 | 來源: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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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央企中長期激勵“工具箱”不斷豐富

  11月11日,國務院國資委公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激勵力度、業績考核、審批備案等方面推出一系列改革舉措,積極支持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核心骨干人才的積極性,推動中央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通知》釋放出支持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等多個政策利好,引發廣泛關注。業內專家表示,《通知》為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簡稱“央企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提供了更加開放包容的政策指導,有利於發展科技、鼓勵創新,為促進企業長期發展、提升企業長期價值打開政策空間。

  強化正向激勵

  加大授權放權力度

  在加快國企改革發展的背景下, “人”的因素在企業價值創造過程中的重要性與日俱增,股權激勵等市場化工具的運用大有可為,將充分釋放經營者和員工的活力。

  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在股權激勵領域已有1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積累。國資委自成立以來,先后印發多個文件,從總體上構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的政策框架體系。近年來,企業負責人任期激勵,崗位和項目分紅激勵,員工持股,股權、期權和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等中長期激勵方式紛紛“出爐”,可以供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選擇。

  目前,共有45家中央企業控股的95戶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報經國資委同意后實施,佔中央企業控股境內外上市公司的23%左右。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盡管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數量近年來顯著增加,但總體上仍需加強。

  業內認為,此次《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實施股權激勵的規范性要求,為進一步完善央企上市公司中長期激勵提供了政策保障,有望促進相關改革加速落地。

  《通知》提出,中央企業應當結合本集團產業發展規劃,積極推動所控股上市公司建立規范、有效、科學的股權激勵機制,綜合運用多種激勵工具,系統構建企業核心骨干人才激勵體系。股權激勵對象應當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隊伍,應當結合企業高質量發展需要、行業競爭特點、關鍵崗位職責、績效考核評價等因素綜合確定。

  支持科創板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是《通知》釋放的一大政策利好。上海榮正投資咨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鄭培敏認為,《通知》明確了科創板國有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可以在一定原則下進行自主定價,且允許尚未盈利的科創板公司實施限制性股票激勵,有效銜接了科創板最新激勵政策,增加了科創板公司實施創新股權激勵的靈活性、操作性。

  對於股權激勵新規的新突破,國資委有關負責人指出,《通知》強化了正向激勵導向,加大了授權放權力度,在推動落實中央企業集團主體責任的同時,進一步明確了股權激勵實施的規范性要求。具體說來,分別從科學制定股權激勵計劃、完善股權激勵業績考核、支持科創板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健全股權激勵管理體制4方面對中央企業規范實施股權激勵做出制度上的完善。

  加大激勵力度

  提升核心骨干獲得感

  加大股權激勵力度是此次國資委出台新規的突出亮點。《通知》對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激勵方式、權益授予數量、授予價格、股權激勵收益分別做出進一步的規范,以加大股權激勵力度。

  一是提高授予數量佔比。將科技創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數量從總股本的1%提高至3%,重大戰略轉型等特殊需要的上市公司兩個完整年度內累計授予數量放寬至5%。二是提高權益授予價值。將激勵對象股權激勵權益授予價值佔授予時薪酬總水平的比例統一提升至40%。三是不再調控股權激勵對象實際獲得的收益。

  對於《通知》給央企上市公司核心骨干人員帶來的獲得感,怡安翰威特咨詢全球合伙人倪柏箭概括為“加強股權激勵力度,放開實際收益空間”。一方面在授予時點提高對核心骨干人才的激勵力度﹔另一方面明確在股權激勵后端實際收益不再設限,加大了企業通過股權激勵調動管理團隊和核心骨干人才的主動性,打開了激勵的空間。

  顯然,激勵力度市場化程度提升,有利於央企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在人才競爭中掌握更大的主動權。《通知》還結合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的特點,進一步完善了股權激勵業績考核有關要求,從引導企業開展國際對標行業對標方面建立更加科學的業績考核體系,降低權益授予時的業績考核門檻,規范權益行權時的業績條件。

  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股權激勵與業績考核相挂鉤是促進企業關注股東回報、實現長期成長、提高收益質量的必要和重要機制,也是國有企業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多年以來探索出的有效經驗。但是,業績考核要求過於剛性,也成為了部分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不願意開展股權激勵嘗試的重要原因。

  此次《通知》提出,“要體現股東對公司經營發展的業績要求和考核導向”,以及“業績考核目標要結合公司經營趨勢、所處行業發展周期科學設置”。這既是鼓勵公司向行業優秀公司看齊,同時充分考慮到行業變化的實際情況,對於不同發展階段、不同業態的企業,給予一定的靈活空間,使得業績考核更具備科學性、更符合市場化特征。

  有關專家則注意到,《通知》提到如果股權激勵計劃無分次實施安排的,可以不設置授予時的業績考核條件。採用“寬進嚴出”的業績鏈接,可以增加股權激勵的應用,從實踐角度非常適合轉型期的企業。

  在激勵工具的選擇上,《通知》明確,除了一般的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等方式外,也可以結合股票交易市場其他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進展情況,探索試行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激勵方式。

  鼓勵長期激勵

  堅持激勵與約束結合

  業界普遍認為,作為國務院國資委系統設計、積極推進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長效激勵約束機制改革落地的重磅措施,《通知》的出台,充分體現了中央提出的“全面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和“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要求。

  《通知》明確,鼓勵上市公司根據企業發展規劃,採取分期授予方式實施股權激勵,充分體現激勵的長期效應﹔股權激勵的業績考核,“應當體現股東對公司經營發展的業績要求和考核導向”。上述內容均有利於央企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穩致遠,促進企業高質量發展。

  “股權激勵不應是‘一錘子買賣’。”鄭培敏表示,基於企業的長期發展,應建立常態化的股權激勵體系,從而更有效地牽引長期戰略實現。有關規定為企業建立持續穩定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提供了更多政策便利性。

  “《通知》的一大特點是體現職能轉變要求,加大對中央企業授權放權。”國資委有關負責人表示,一是明確中央企業集團對所屬各級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工作負主體責任,負責指導所屬各級控股上市公司規范實施股權激勵。二是要求國有控股股東在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過程中,要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和資本市場信息披露規范依法依規履職。三是明確提出國資委隻審核股權激勵整體計劃,不再審批分期實施方案。對於上市公司每期股權激勵實施情況,在年度報告披露后由中央企業報告國資委。

  倪柏箭分析認為,此次明確了國資委不再審核股權激勵分期實施方案(不含主營業務整體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依據股權激勵計劃制定的分期實施方案由中央企業集團審核同意,系國資委進一步落實授權機制改革的具體措施,可以提高部分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效率和積極性。同時,強調由業績完成情況決定權益授予和生效,體現了以業績結果的實現,賦能激勵體質的管理,增強激勵機制的質量。

  國資委依法依規對中央企業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是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重要內容。有關專家指出,《通知》堅持了“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注重事前規范制度、事中加強監控、事后強化問責,使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深化改革的操作在合法合規政策指導下進行。

(責編:楊曦、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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