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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設定風險防控新“負面清單”

超出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決策事項不得組織實施

記者 楊燁 北京報道
2019年11月15日08:21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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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資委設定風險防控新“負面清單”

  隨著國有企業改革不斷深入,國資委對央企投資和經營風險防控的力度也在加碼。《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在進一步完善出資人監管權和責任清單,加大授權放權力度的同時,國資委著重聚焦企業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運營重要環節加大風險管控力度,推動中央企業建立健全企業風險防控和內部控制體系,守住不發生重大風險的底線。

  14日,國務院國資委正式對外公布《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從優化內控體系、強化集團管控、完善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監督評價體系等方面要求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內控體系,明確央企主要領導人員是內控體系監管工作第一責任人。

  值得注意是,央企重大投資和決策的風險防控力度將加強。《實施意見》要求,央企要在投資並購、改革改制重組等重大經營事項決策前開展專項風險評估,並將風險評估報告(含風險應對措施和處置預案)作為重大經營事項決策的必備支撐材料,對超出企業風險承受能力或風險應對措施不到位的決策事項不得組織實施。

  為實現內控體系有效執行,《實施意見》明確要聚焦關鍵業務、改革重點領域、國有資本運營重要環節以及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加強重要崗位和關鍵人員在授權、審批、執行、報告等方面的權責管控,切實提高企業重大風險防控能力。與此同時,將信息化建設作為加強內控體系剛性約束的重要手段,有效減少人為違規操縱因素。

  嚴肅追究、堅決追責也是文件的一大亮點。記者了解到,在監督方面,《實施意見》要求強化外部審計監督。在責任追究方面,要求強化監督警示震懾作用。對中央企業存在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和合規管理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追究企業集團的管控責任。

  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表示,上述文件將內控、風險、合規有機結合,是國家對央企改革和發展過程中風險控制各項政策的進一步落地,值得一提的是,文件首次明確在重大決策前開展專項風險評估並將評估報告作為決策必備材料,這對企業風險防控是非常具體和實質性的要求,必將促進央企加強內控體系建設。

(責編:楊曦、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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