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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辟謠稱未發行 法定數字貨幣離我們有多遠?

2019年12月04日14:02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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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央行辟謠稱未發行 法定數字貨幣離我們有多遠?

  法定數字貨幣離我們有多遠

  央行辟謠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 法定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在數字世界的延伸和表現,是一種新的貨幣形態,可以不依賴於銀行賬戶存在

  ● 如果有發行數字貨幣的構想,那就需要從主體角度對制作假幣的行為進行界定。比如,規定除中國人民銀行以外的主體制作數字貨幣電子數據的行為均構成偽造數字貨幣,對中國人民銀行制作、發行的數字貨幣電子數據進行篡改的行為均構成變造數字貨幣

  ● 數字貨幣尚處於研究和探索階段,各項基礎准備、支付系統技術及國際監管協調機制等,仍然需要不斷進行實驗

  □ 本報記者  杜 曉

  □ 本報實習生 鄧清月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法定數字貨幣情況的公告》稱,“人民銀行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仍處於研究測試過程中。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准確信息。”“目前網傳所謂法定數字貨幣發行,以及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推出‘DC/EP’或‘DCEP’在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的行為,可能涉及詐騙和傳銷,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不偏信輕信,防范利益受損。”

  這並非央行第一次就數字貨幣相關謠言出面澄清。

  11月初,曾有網絡傳言稱,央行數字貨幣工作組在上海會晤了相關區塊鏈公司負責人,這些公司有可能參與到央行數字貨幣的第一批入鏈數據。央行就此傳言予以否認。

  隨著社會經濟、科學技術發展,數字貨幣日益受到關注,也帶給人們很大的想象空間。對此,《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業內有關專家。

  數字貨幣未雨綢繆

  跨境支付潛力很大

  據中國政法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少軍介紹,法定數字貨幣是法定貨幣在數字世界的延伸和表現,是一種新的貨幣形態,可以不依賴於銀行賬戶存在。“通過法定數字貨幣支付可以不借助互聯網,或許兩個手機碰一下就完成了一筆交易。”

  在劉少軍看來,微信支付、支付寶等移動支付,充其量算得上是貨幣的“電子化”,人們在使用這些支付工具的時候,離不開與銀行賬戶的關聯,其本質上是法幣的一種數字化使用方式。

  對於法定數字貨幣的存儲,劉少軍說:“將不同於現有的定期或活期儲蓄,在數字貨幣流通體系下,賬戶中貨幣的法律性質就是中央銀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其代表的是中央銀行或國家的信用。如果商業銀行或支付機構破產,這些貨幣資金不會成為破產財產,隻有在中央銀行或國家信用破產的條件下,才會成為破產財產。但同時,也會因其法定貨幣的性質而不會取得利息收益,法定貨幣本身是不具有價值增值屬性的。”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健鵬認為,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除了在一定程度上讓支付更便利,促進國家經濟增長之外,也能提高流通效率、節約流通費用。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對於國家而言,基本上沒有印刷、發行與流通成本,也不會存在押送貨幣的成本問題。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法定數字貨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紙幣使用中所產生的成本。目前,隨著對實體貨幣的偽造技術提高,鑒定與防偽技術也需要不斷提高,在這方面投入的資金也相對較多。法定數字貨幣則可以降低此類成本,而且法定數字貨幣可追蹤的特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人們交易資金的安全。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曾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周年活動舉行的系列新聞發布會上稱,將來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的目標是替代一部分M0,即替代一部分現金,不是說去替代狹義貨幣M1或者廣義貨幣M2。

  “我們現在沒有時間表,我覺得還會有一系列的研究、測試、試點、評估和風險防范,特別是數字貨幣如果跨境使用,這裡面還有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避稅天堂和‘知道你的客戶’等一系列的監管要求。”易綱說。

  劉少軍認為,法定數字貨幣在跨境支付領域同樣具有極大潛力,其點對點的傳輸模式能夠有效改善當前跨境支付耗時長、費用高的問題。禁止外幣在國內流通是國際普遍實行的金融管理法則,如果允許外幣在國內市場上流通,會造成國際經濟秩序的混亂。但對於法定數字貨幣來說,由於其自身特性,走出國門后可以減少許多環節,通過兩國互換貨幣協定或者在經貿往來、項目融資等過程中,由雙方中央銀行或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構建代理發行庫、業務庫,通過技術手段,使其可以無障礙地流通於雙方市場。

  “對於海外支付、境外支付而言,使用法定數字貨幣無論對於國家還是對於個人而言都更為便利。當然,這種便利是建立在特約商戶的基礎上的,隻要是在約定接受人民幣、法定數字貨幣的國家和地區,就能完成跨境支付。”鄧健鵬說。

  雙層體系有序運行

  法律法規亟待細化

  易綱說,“我們數字貨幣將來的框架是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雙層運行體系,不改變現在的貨幣投放路徑和體系,這樣就充分調動了市場的積極性。”“我們會堅持中心化管理,在研發工作上不預設技術路線,可以在市場上公平競爭選優,既可以考慮區塊鏈技術,也可採取在現有的電子支付基礎上演變出來的新技術,充分調動市場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我們也設立了和市場機構激勵相容的機制。”

  鄧健鵬認為,雖然這種雙層運營體系既能利用現有資源調動商業銀行積極性,也能夠順利提升數字貨幣在普通公眾中的接受程度,但相關法律法規需要對雙方所應具有的義務與責任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使得雙層經營體系能夠有序運行。

  劉少軍認為,為確保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法律層面需要將數字貨幣納入人民幣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劉少軍分析稱,法律並未將數字貨幣納入人民幣范疇,也無法圍繞數字貨幣發行、使用等問題提供法律規制和保障。

  “從發展趨勢看,法定數字貨幣作為人民幣的一種,應具有與紙幣、硬幣相同的國家貨幣的法律地位。應當通過完善立法明確數字貨幣是人民幣的一種表現形式,並對相關定義作適當調整。”劉少軍說。

  此外,鄧健鵬還認為,目前,我國關於反假幣的相關規定難以適用於數字貨幣。由於對貨幣的定義僅停留在紙幣和硬幣層面,貨幣發行制度也僅針對紙幣和硬幣的特性而設計。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首先,“偽造”“變造”的概念對數字貨幣不適用﹔其次,反假幣工作程序對數字貨幣不適用。

  “如果有發行數字貨幣的構想,那就需要從主體角度對制作假幣的行為進行界定。比如,規定除中國人民銀行以外的主體制作數字貨幣電子數據的行為均構成偽造數字貨幣,對中國人民銀行制作、發行的數字貨幣電子數據進行篡改的行為均構成變造數字貨幣。”鄧健鵬說。

  “在法律層面,人民幣還具有無限法償性,即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劉少軍說。

  劉少軍認為,數字貨幣的特殊性在於其使用需要特定設備的支持,實踐中確實可能會面臨因缺少設備配合而無法使用數字貨幣的問題,這樣會影響法償性的權威。對於這一問題,應在法償性條款中加入例外條款,明確由於不具備客觀條件,因此不能受理數字貨幣的可以拒收。

  劉少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無論是存款電子貨幣還是法定數字貨幣,都不宜強制使用,因為會影響社會公眾對於現鈔和硬幣的使用權。即使將來大量發行、流通法定數字貨幣,也不應該剝奪人們對現鈔和硬幣的使用權,這既是一個生活習慣問題,也是電子網絡技術本身具有某些局限性的問題。

  法定貨幣信用度低

  多國實驗效果不佳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今年7月發布的一份報告指出:全球近七成央行都在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委內瑞拉、塞內加爾等國發行了法定數字貨幣,其他更多的國家,包括加拿大、瑞典、新加坡等在內,均在推進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

  不過,效果不盡如人意。主要經濟體(G20)中尚未有一個國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

  鄧健鵬分析稱,某些國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之所以不太成功,主要原因在於本國法定貨幣信用度較低。歸根到底,貨幣形態只是表現形式,貨幣背后的信用才能支撐其流通和使用,這樣的責任還需要大型經濟體來承擔。我國對於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已經長達數年,技術、資金力量都相當雄厚。盡管主要經濟體尚未有一個國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但從對外的進度來看,中國人民銀行處在領先地位。

  尹振濤補充說:“我國對於法定數字貨幣的實踐或者探討,包括在推行法定數字貨幣的群眾基礎和技術能力方面,處於世界前列。”

  劉少軍認為,隨著電子網絡技術和區塊鏈技術不斷發展和成熟,以及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支付結算習慣的改變,通過網絡進行支付的金額會越來越大,可能在大多數情況下基本不再使用現鈔和硬幣。

  對於有些國家開始推行無法定現鈔、硬幣流通機制,試圖以數字貨幣取代現鈔貨幣,實現無現金社會的現象,鄧健鵬認為,目前來看,考慮到老年人對於手機的使用率和視力障礙、視覺受損等情況以及殘疾人對於手機等電子設備的使用障礙問題,我國應該不會試圖實現無現金社會。

  據了解,除了法定數字貨幣之外,還有一些非法定數字貨幣,比如以Libra、SDR為代表的穩定幣,其本質是其他幾種指定儲備貨幣的代幣、提取憑証,並不算真正意義的貨幣,還有以比特幣為代表的加密幣,也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劉少軍認為,這些非法定數字貨幣雖然有其自身的優點,但就其自身的高風險性和不穩定性來看,即使發展下去,也絕不會撼動法定數字貨幣的主導地位。

  “無論是法定數字貨幣,還是商業數字貨幣,其積極意義值得肯定,但我們也要清醒認識到,數字貨幣尚處於研究和探索階段,各項基礎准備、支付系統技術以及國際監管協調機制等,仍然需要時間進行准備和實驗。即使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最初階段也必定帶有實驗性質,同時在發行后會密切關注公眾接受的程度。”劉少軍說。

(責編:馮粒、曹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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