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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 作出明確規定

2020年01月08日08:19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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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我國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 作出明確規定

  國務院新聞辦7日舉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義全說,條例是各項工資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為實現根治欠薪目標提供了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長王振江在會上說,條例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條例規定,對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條例,對以實物或有價証券等代替貨幣支付工資、未編制並保存工資支付台賬、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工資的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等違法行為,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對單位給予罰款的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罰款。

  “多年來,治理欠薪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拖欠農民工工資多發高發的態勢得到了明顯遏制。”張義全說,但由於長期以來形成的一些行業生產組織方式不規范,源頭上建設資金不足,治理欠薪制度措施剛性不夠,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屬地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沒有完全落實到位等原因,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屢治不絕。

  王振江說,條例堅持“刀刃向內”,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促使政府投資行為更加規范﹔突出對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單位履行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除依法承擔責任外,還要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方面的重要依據。(記者 王優玲)

(責編:庄紅韜、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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