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朱建弟:對協助財務造假者追責嚴懲

記者 王媛媛

2020年05月25日07:47   來源: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手機看新聞

 

  “中國証監會處罰的財務造假案例,幾乎都會看到有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協助上市公司造假,但往往比較隱蔽,通常不為大眾所知,在監管方面亦無相關立法支持。”兩會召開前夕,全國人大代表、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董事長朱建弟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專訪時表示。

  在朱建弟看來,監管機構和社會各方應共同正視相關利益者協助上市公司造假的問題,在處罰上市公司的同時,對於協助造假者也要嚴肅追責,迫使其產生敬畏之心,從源頭上消除造假隱患。

  談及新証券法及注冊制,朱建弟呼吁,注冊制時代帶來新的監管形勢與執業環境,企業資質良莠不齊,中介責任在加大,証券服務機構需化外在壓力變成內生動力,在切實提高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上下功夫。

  他建議,最高院盡快制定關於審理証券市場因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

  “科創板的推出,是為處於不同產業模式和階段的企業量身定制的增量市場﹔創業板注冊制的改革則是將存量市場盤活,實現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朱建弟表示。

     

  1 與時俱進,明確上市公司操作規范

  《國際金融報》:今年您主要關注哪些方面的內容?

  朱建弟:本次參加兩會,我將帶來一項議案,以及六項建議。議案主要針對公司法中違規擔保和重組中業績補償方股權質押等條款的修改。

  建議分別為建立統一電子銀行函証基礎設施,提請最高院修改和制訂操縱市場、內幕交易、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的相關司法解釋,綜合考慮証券服務機構民事賠償責任背景來確定行政處罰力度,出口貨物全面適用留抵退稅制度及推動中國工程咨詢行業國際化發展等內容。

  《國際金融報》:時值中國資本市場30周年,加快公司法的修改,對於優化營商環境、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等方面,具有怎樣的緊迫性及現實意義?

  朱建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是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公司法對於促進國家經濟建設平穩健康發展、穩定金融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自1993年12月29日首次通過至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為了緊跟時代發展的需要,公司法已經四次修訂。

  黨的十九大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精神,部署了要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工作。但現行上市公司的一些操作,如對外擔保、股份質押等方面,2018年修訂的公司法未能給予明確,給法院裁決帶來混淆,嚴重影響經濟秩序,給國家和投資人帶來巨額損失。

  具體表現在:對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即未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而擅自實施的對外擔保行為由於沒有相關法規明確,使得各地法院對此類案件處理混亂,裁判不統一,損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建議公司法對其予以條款進行明確﹔對業績承諾補償方違反承諾,未經上市公司同意,規定質押股份行為無效,除非債權人有証據証明其為善意。

  2 重拳出擊,對協助造假者嚴肅追責

  《國際金融報》:瑞幸咖啡、康得新等上市公司重大財務造假事件,引起軒然大波。您呼吁,應對協助上市公司造假的利益相關方嚴肅追責,原因是什麼?背后的痛點及難點有哪些?

  朱建弟:對於上市公司存在造假的情況,大家通常比較關注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和董監高以及相關中介機構的責任,但協助上市公司造假的相關利益者卻一直沒有引起監管部門的足夠關注。

  事實上,中國証監會處罰的財務造假案例,幾乎都會看到有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在協助上市公司造假,但往往比較隱蔽,通常不為大眾所知,在監管方面亦無相關立法支持。

  例如,有的商業銀行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虛假的銀行詢証函回函、虛假銀行回單、虛假銀行對賬單,欺騙注冊會計師﹔有的上市公司將貨幣資金以定期存款、理財產品的形式轉到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隨后又按照上市公司指令,轉到第三方,進行非法使用,注冊會計師函証時,相關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又出具虛假証明,誤導注冊會計師。

  此外,一些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和銷售客戶也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幫手。更有甚者,有的公用事業部門也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虛假供電費用、供氣費用、糧食儲存數量,協助上市公司進行生產成本、銷售造假。

  這需要監管機構和社會各方共同正視相關利益者協助上市公司造假問題,在處罰上市公司的同時,對於協助造假者也要嚴肅追責,迫使他們產生敬畏之心,從源頭上消除這種隱患。

  《國際金融報》:消除上市公司造假發生的外部土壤,淨化資本市場的生態環境,您認為應從哪些方面發力,有何具體舉措?

  朱建弟:建議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是提高上市公司的違法成本,加大退市力度。鑒於推廣注冊制之后上市條件相對寬鬆,一些上市公司可能存在較大的造假風險和動機。建議提高上市公司以財務造假粉飾報表的違法成本,加大退市力度,建立更為緊湊的退市程序,增加市場可預見性。

  二是建立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市場“聲譽資本”檔案記錄機制,倡導誠信執業的良好氛圍,並對未勤勉盡責的中介機構加大懲戒力度,增加其違法成本。

  三是進一步完善財政部和証監會及其下屬機構的資本市場監管協調機制,以及媒體和公眾對資本市場相關違法行為的監督、舉報和反饋機制,充分利用各方資源形成合力,優化監管環境,進一步提升監管效率和效果。

  四是盡快落實投資者集體訴訟制度,完善投資者的利益保護機制。注冊制之后上市標准較寬,與之相對應的是退市力度加大,必須完善投資者利益保護機制,提高賠償標准和范圍,提升投資者的索賠效率,簡化前置條件的設置。

  3 重責在肩,中介機構應精修“內功”

  《國際金融報》:作為今年資本市場的最大熱點之一,創業板試點注冊制,因開啟存量改革的新篇章被寄予厚望,這將為証券服務機構帶來哪些“荊棘與鮮花”?

  朱建弟:當前,注冊制為資本市場開啟新的篇章,也對証券服務機構等市場參與者在注冊制下承擔的職能與責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於新証券法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和處罰力度,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責任要求更高:處罰金額從原証券法提出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提高到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情節嚴重的,並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証券服務業務等。

  引入集體訴訟制之后震懾效果更加凸顯:雖然原証券法也有連帶賠償一條,但沒有集體訴訟制,使得這一條款很難執行。“集體訴訟制+連帶賠償責任”,一旦做不好就很可能導致傾家蕩產。

  因此,會計師事務所一定要警惕資本市場潛在的各種風險,對執業質量保持敬畏之心。知所行止,嚴守底線,共同維護資本市場的規范、有序運行。

  《國際金融報》:証監會主席易會滿5月15日提到,IPO企業“帶病申報”現象較為嚴重,應強化中介機構責任和能力建設。這將對証券服務領域產生哪些影響?如何適應監管新趨勢?

  朱建弟:注冊制帶來的新監管形勢之下,企業資質良莠不齊,中介責任在加大。在新的監管形勢和執業環境之下,証券服務機構需化外在壓力變成內生動力,在切實提高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上下功夫:

  一是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要嚴格遵守審計准則,保持風險導向的審計理念,落實基礎審計程序,加強質量復核,全方位提高審計質量。

  二是強化對項目合伙人執業質量的問責,關注重點領域:如控股股東資金佔用和違規擔保、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三高”並購重組、處於退市邊緣的上市公司等。

  三是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以科學態度進行質量管理,以系統思維降低審計風險。

  四是利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審計效率,提升審計質量。

  五是加強事務所的管理,必須加強企業文化、企業制度建設,以制度管人,以文化管心。

  4 效果良好,新証券法仍有完善空間

  《國際金融報》:針對証監會正在制定的中介機構從事証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您有何建議?

  朱建弟: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証券服務雙備案制以及事后監督處罰力度加大,會計師事務所民事賠償責任風險增加等重大變化,倒逼會計師事務所為提升審計質量採取一系列措施,強化對審計准則和職業道德守則的遵守意識。

  建議建立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市場“聲譽資本”檔案記錄機制,形成勤勉審慎執業的文化、以質量為導向的理念,推動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打造良好行業生態。

  《國際金融報》:新証券法正式實施已逾兩月,在您看來,實際效果如何?

  朱建弟:目前看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新証券法以及証監會的配套法規,以新發展理念為指引,支持更多優質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通過差異化的制度安排,增強資本市場的彈性和包容性﹔完善定價配售制度,順利實施科創板和創業板再融資發行承銷﹔發展債券融資功能,有效支持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債融資﹔有效發揮資本市場功能,穩定中長期資金入市預期。

  我國証券法中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行為並沒有相關的民事賠償規定,正因缺乏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行為民事賠償案件的立案標准、因果關系認定、損失計算、系統風險扣除等規則,這給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行為的民事審判實踐造成不利影響,也導致因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行為受到損失的投資者的民事權益長期得不到充分有利的保護。

  因此,建議最高院盡快制定關於審理証券市場因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既能更好地對違法主體起到震懾作用,減少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行為,又能使投資者的投資損失得到賠償,維護証券市場的公平與穩定。

  另外,對於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有些內容已經遠落后於實踐和相關法律,建議修改如下:

  第二十四條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証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和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先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足以賠償投資者損失的,由專業中介服務機構承擔與其過失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

  5 盤活存量,創業板改革意義重大

  《國際金融報》:科創板上市公司數量增至100家,迎來“百花齊放”時代。自開板以來,科創板為資本市場改革,主要積累了哪些有益的經驗?

  朱建弟:試點注冊制是科創板改革最大的制度突破,是整個資本市場改革的方向,處在資本市場改革至關重要的地位。

  注冊制之下,監管部門不對擬發行股票投資價值進行判斷,企業上市標准放寬但信息披露強化,從上市環節嚴查並強化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監管體系,強化股票發行人信用責任、中介機構把關責任、審核機關信任責任,投資者結合自身投資能力對上市公司投資,幾方各司其職,實現高度市場化。

  科創板另外一大意義在於,為資本市場改革提供可復制的經驗,創業板在成軍十年之后試點注冊制,對發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和退市等基礎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對持續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意義重大。

  過去幾年間,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提速,新三板夯實了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塔基,創業板、中小板、主板為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不同融資訴求的企業提供了傳統的IPO通道。

  科創板的推出,是為處於不同產業模式和階段的企業量身定制的增量市場﹔創業板注冊制的改革則是將存量市場盤活,實現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

  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內部各板塊定位、功能均有所不同,上市公司、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者以及市場各參與主體應共同努力,各司其職,共同將資本市場的生態系統做大做強。

  《國際金融報》:注冊制下,上市公司的信披或財務規范問題,有哪些值得關注的地方?

  朱建弟:與傳統制造業相比,軟件企業不論是傳統業務模式還是新型互聯網業務模式,其均較為復雜,特別是在判斷收入確認政策的選擇、收入時點等方面,需要綜合多方因素判斷。

  軟件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往往包含不止一項履約義務,包括軟件許可權、安裝服務、未列明的軟件更新、技術支持等。軟件許可和安裝服務應分別按照知識產權許可的會計處理規定和一般收入模型進行會計處理。

  以收入確認為例,對財務信息披露建議包括:

  第一,各類業務收入的主要合同構成,披露合同主要條款約定。

  第二,各類收入的確認政策和依據,各類方法確認收入的金額及佔比。

  第三,軟件產品開發採取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依據,發行人與客戶確認的完工進度是否存在差異。

  第四,合同執行情況,是否存在跨期情形,如有,分析跨期確認對發行人收入和利潤的影響。

  第五,發行人若是提供技術服務,披露已提供勞務、應提供勞務總量的確認標准、依據及合理性。

(責編:李棟、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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