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經濟·科技

新綸科技高送轉沾灰 董秘與國泰君安經理齊內幕交易

2020年07月02日08:10 | 來源:中國經濟網
小字號

  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日訊 中國証監會網站6月16日發布了2份中國証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有關規定,中國証監會對高翔、程曉內幕交易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綸科技”,002341.SZ)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2018年1月底,新綸科技財務部門開始向公司董事會秘書處提供財務數據用於編制利潤分配預案。2018年2月初,新綸科技常務副董事長兼總裁傅某向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侯某提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建議。2018年2月5日前一兩天,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高翔安排董秘處主任助理張某起草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方案,即以總股本為基數,現金紅利金額是當年淨利潤的10%,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2月5日,張某起草《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告》並發給高翔,高翔隨后將張某起草的方案分別向傅某、侯某匯報。2月13日,傅某、高翔與侯某討論決定在利潤分配的同時以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10股。

  2月28日,新綸科技發布《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告》,稱擬以總股本5.03億股為基數,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35元(含稅),同時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

  中國証監會認為,新綸科技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屬於2005年《証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8年2月5日,公開時間為2018年2月28日,高翔不晚於2018年2月5日知悉內幕信息。

  經查明,高翔、程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高翔使用李某、劉某培名下証券賬戶合計買入“新綸科技”38.68萬股,內幕信息公開后賣出,獲利132.06萬元(已扣除交易稅費,下同)。其中,“李某”賬戶於2018年2月5日買入“新綸科技”1.68萬股,成交金額34.36萬元。內幕信息公開后,該賬戶自2018年4月27日開始賣出涉案股票,截至中國証監會調查時,涉案的3.36萬股已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2.99萬元,累計獲利8.63萬元。“劉某培”賬戶於2018年2月7日至27日買入“新綸科技”37萬股,成交金額802.34萬元。內幕信息公開后,該賬戶於2018年3月19日全部賣出涉案股票,成交金額926.96萬元,累計獲利123.43萬元。

  “李某”“劉某培”証券賬戶是高翔通過他人聯系的配資賬戶,兩賬戶內優先級資金分別由李某和劉某培提供,劣后資金為高翔通知新綸科技財務部人員轉入,劣后資金直接來源於新綸科技控制的廣州宏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李某”“劉某培”証券賬戶涉案交易決策系由高翔做出,高翔向吳某下達交易指令,吳某讓周某按高翔的指令具體操作。2018年1月,周某開始操作兩証券賬戶時,有大半個月在新綸科技辦公地操作下單,期間高翔會去周某處查看交易情況。

  中國証監會認為,高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証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証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高翔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証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証券市場禁入規定》(証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証監會決定:對高翔採取7年証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証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証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涉案期間,程曉與高翔有頻繁通訊聯絡,程曉控制使用其母鄭某平名下証券賬戶於2018年2月27日買入“新綸科技”11.60萬股,相關交易活動明顯異常,涉案股票賣出后獲利8.56萬元(已扣除交易稅費,下同)。

  “鄭某平”賬戶於2018年2月27日買入“新綸科技”11.60萬股,成交金額274.81萬元﹔次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83.88萬元,累計獲利8.56萬元。“鄭某平”賬戶在交易“新綸科技”前4年多無交易,在涉案期間突擊轉入資金並於2018年2月27日13:20至14:17全部用於申報買入“新綸科技”,次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即開始申報賣出,並於9:25至9:34全部申報賣出,自此至2018年7月未再交易。該賬戶單向買入“新綸科技”的意願強烈,交易動機明確、交易異常。“鄭某平”証券賬戶對應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資金來源及去向均為程曉及其妻楊某。“鄭某平”証券賬戶及對應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開戶預留的聯系電話均為程曉的手機號。

  程曉時為國泰君安証券深圳分公司金融市場部業務經理,自2016年開始與新綸科技有業務合作。2017年,程曉多次帶國泰君安証券深圳分公司投行部人員到新綸科技拜訪。2018年1月,程曉曾受高某之托幫助聯系配資賬戶,后程曉本人出面與資金方簽訂了配資協議。2018年2月至6月,程曉與高翔每月均有通訊聯系,程曉在2018年2月24日(周六)、26日至28日與高翔均有通話。“鄭某平”証券賬戶於2018年2月26日進行銀証轉賬、27日買入“新綸科技”。

  中國証監會認為,程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証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証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程曉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証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証券市場禁入規定》(証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証監會決定:對程曉採取5年証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証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証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2年12月,2007年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總部坐落於深圳市南山區高新區。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為深圳市新綸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新綸有限整體變更設立,公司的發起人為侯毅、張原、劉曉漁、張強和庄裕紅五名自然人。

  2018年2月28日,新綸科技發布《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告》。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2018年2月27日召開的第四屆董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議案》,公司擬以總股本5.03億股為基數,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35元(含稅),同時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

  《証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証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証券交易活動。

  《証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証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証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証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証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証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証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証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証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証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証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証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証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証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証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証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証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証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証券市場禁入規定》(証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証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証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採取証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証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証券從業人員﹔

  (四)証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証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証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証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証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証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証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証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証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証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証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証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証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3至5年的証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証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5至10年的証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終身的証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証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証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証券市場秩序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 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証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証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証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高翔)

  〔2020〕7號

  當事人:高翔,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証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高翔內幕交易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綸科技)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証。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高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公開過程及高翔知悉內幕信息的情況

  2018年1月底,新綸科技財務部門開始向公司董事會秘書處(以下簡稱董秘處)提供財務數據用於編制利潤分配預案。2018年1月底、2月初,董秘處內部討論包含利潤分配預案在內的2017年度董事會議案事項。2018年2月初,新綸科技常務副董事長兼總裁傅某向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侯某提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建議,其間,董秘處初步擬定向全體股東以資本公積每10股轉增10股的方案。

  2018年2月5日前一兩天,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高翔安排董秘處主任助理張某起草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方案,即以總股本為基數,現金紅利金額是當年淨利潤的10%,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2月5日,張某起草《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告》並發給高翔,高翔隨后將張某起草的方案分別向傅某、侯某匯報。2月13日,傅某、高翔與侯某討論決定在利潤分配的同時以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10股。2月27日上午,新綸科技董事會和監事會先后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議案》。2月28日,新綸科技發布《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告》,稱擬以總股本503,216,492股為基數,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35元(含稅),同時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文件、工作郵件、情況說明、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詢問筆錄等証據証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新綸科技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屬於2005年《証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8年2月5日,公開時間為2018年2月28日,高翔不晚於2018年2月5日知悉內幕信息。

  二、高翔內幕交易“新綸科技”

  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高翔使用李某、劉某培名下証券賬戶合計買入“新綸科技”386,800股,內幕信息公開后賣出,獲利1,320,590.90元(已扣除交易稅費,下同)。具體情況如下:

  (一)賬戶基本信息、交易情況及交易特征

  1.賬戶基本信息

  “李某”賬戶於2018年1月19日在華創証券深圳香梅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為31****91,下挂上海股東賬戶A22****232、深圳股東賬戶024****499。

  “劉某培”賬戶於2010年9月10日在平安証券深圳商報路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為3016****9975,下挂上海股東賬戶A23****519、深圳股東賬戶014****404。

  2.賬戶交易“新綸科技”的情況

  “李某”賬戶於2018年2月5日買入“新綸科技”16,800股,成交金額343,560元。內幕信息公開后,該賬戶自2018年4月27日開始賣出涉案股票,截至我會調查時,涉案的33,600股(含2018年4月3日新綸科技實施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所獲轉增的16,800股)已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29,896.65元,累計獲利86,301.39元。

  “劉某培”賬戶於2018年2月7日至27日買入“新綸科技”370,000股,成交金額8,023,419元。內幕信息公開后,該賬戶於2018年3月19日全部賣出涉案股票,成交金額9,269,572.03元,累計獲利1,234,289.51元。

  3.賬戶交易特征

  李某賬戶於2018年1月19日新開戶,開戶后僅交易“新綸科技”,2018年2月1日至5日,賬戶資金全部用於單向買入“新綸科技”,買入佔比和持股佔比均為100%。

  劉某培賬戶在2018年2月7日前一年內無交易。2018年2月7日至27日僅交易“新綸科技”。

  (二)高翔使用“李某”“劉某培”証券賬戶的情況

  1.賬戶來源、資金劃轉及歸屬情況

  “李某”“劉某培”証券賬戶是高翔通過他人聯系的配資賬戶,兩賬戶內優先級資金分別由李某和劉某培提供,劣后資金為高翔通知新綸科技財務部人員轉入,劣后資金直接來源於新綸科技控制的廣州宏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2.賬戶下單留痕情況

  李某賬戶交易“新綸科技”均使用歸屬地為廣州的手機號碼131****1235委托下單。劉某培賬戶交易“新綸科技”主要使用歸屬地為深圳的手機號碼182****7510委托下單。

  3.涉案交易決策情況

  “李某”“劉某培”証券賬戶涉案交易決策系由高翔做出,高翔向吳某下達交易指令,吳某讓周某按高翔的指令具體操作。2018年1月,周某開始操作兩証券賬戶時,有大半個月在新綸科技辦公地操作下單,期間高翔會去周某處查看交易情況。

  以上事實,有相關情況說明、詢問筆錄、通訊記錄、賬戶資料等証據証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高翔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証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証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高翔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証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証券市場禁入規定》(証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高翔採取7年証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証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証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証監會

  2020年6月16日

  中國証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程曉)

  〔2020〕8號

  當事人:程曉,男,1980年2月出生,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証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証券法》)有關規定,我會對程曉內幕交易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綸科技)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証。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程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公開過程及知情人

  2018年1月底,新綸科技財務部門開始向公司董事會秘書處(以下簡稱董秘處)提供財務數據用於編制利潤分配預案。2018年1月底、2月初,董秘處內部討論包含利潤分配預案在內的2017年度董事會議案事項。2018年2月初,新綸科技常務副董事長兼總裁傅某向公司實際控制人兼董事長侯某提出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建議,其間,董秘處初步擬定向全體股東以資本公積每10股轉增10股的方案。

  2018年2月5日前一兩天,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兼董事會秘書高某安排董秘處主任助理張某起草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方案,即以總股本為基數,現金紅利金額是當年淨利潤的10%,同時以資本公積金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2月5日,張某起草《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告》並發給高某,高某隨后將張某起草的方案分別向傅某、侯某匯報。2月13日,傅某、高某與侯某討論決定在利潤分配的同時以資本公積金每10股轉增10股。2月27日上午,新綸科技董事會和監事會先后審議通過《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議案》。2月28日,新綸科技發布《關於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預案的公告》,稱擬以總股本503,216,492股為基數,每10股派發現金紅利0.35元(含稅),同時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10股。

  以上事實,有相關公告文件、工作郵件、情況說明、會議通知、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詢問筆錄等証據証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新綸科技2017年度利潤分配及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方案,屬於2005年《証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在公開前為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8年2月5日,公開時間為2018年2月28日,高某不晚於2018年2月5日知悉內幕信息。

  二、程曉內幕交易“新綸科技”

  涉案期間,程曉與高某有頻繁通訊聯絡,程曉控制使用其母鄭某平名下証券賬戶於2018年2月27日買入“新綸科技”116,000股,相關交易活動明顯異常,涉案股票賣出后獲利85,567.47元(已扣除交易稅費,下同)。具體情況如下:

  (一)賬戶基本信息、交易情況及交易特征

  1.賬戶基本信息及交易“新綸科技”的情況

  “鄭某平”賬戶於2013年2月26日在華泰証券深圳民田路証券營業部開立,資金賬戶為0430****9189,下挂深圳股東賬戶012****686。

  “鄭某平”賬戶於2018年2月27日買入“新綸科技”116,000股,成交金額2,748,130元﹔次日全部賣出,成交金額2,838,771元,累計獲利85,567.47元。

  2.賬戶交易特征

  “鄭某平”賬戶在交易“新綸科技”前4年多無交易,在涉案期間突擊轉入資金並於2018年2月27日13:20至14:17全部用於申報買入“新綸科技”,次日開盤集合競價階段即開始申報賣出,並於9:25至9:34全部申報賣出,自此至2018年7月未再交易。該賬戶單向買入“新綸科技”的意願強烈,交易動機明確、交易異常。

  (二)程曉控制使用“鄭某平”証券賬戶

  1.資金劃轉情況

  “鄭某平”証券賬戶對應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資金來源及去向均為程曉及其妻楊某。2018年2月26日,“鄭某平”三方存管銀行賬戶收到程曉轉入275萬元,資金來源主要是楊某轉入的237萬元和程曉貸款轉入的30萬元,次日,該賬戶將前述資金全部用於買入“新綸科技”。涉案股票賣出所獲283.65萬元於3月6日、7日全部轉至程曉銀行賬戶,程曉隨即將其中250萬元轉至楊某銀行賬戶、將30.04萬元用於歸還貸款本息。

  2.開戶預留信息及交易下單情況

  “鄭某平”証券賬戶及對應三方存管銀行賬戶開戶預留的聯系電話均為程曉的手機號。涉案交易前,該賬戶自2013年3月4日至2018年2月28日有51個交易日進行共432筆委托下單,其中33筆使用歸屬地為深圳市的手機號碼委托下單,其余399筆均為網絡委托下單,網絡委托所用IP地址絕大部分歸屬地為程曉日常工作生活所在的深圳市。

  涉案交易均為網絡委托,2018年2月27日、28日使用同一台電腦下單,下單所用IP地址均歸屬於深圳市。

  (三)程曉在涉案期間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的情況

  程曉時為國泰君安証券深圳分公司金融市場部業務經理,自2016年開始與新綸科技有業務合作。2017年,程曉多次帶國泰君安証券深圳分公司投行部人員到新綸科技拜訪。2018年1月,程曉曾受高某之托幫助聯系配資賬戶,后程曉本人出面與資金方簽訂了配資協議。

  2018年2月至6月,程曉與高某每月均有通訊聯系,程曉在2018年2月24日(周六)、26日至28日與高某均有通話。“鄭某平”証券賬戶於2018年2月26日進行銀証轉賬、27日買入“新綸科技”。

  以上事實,有相關詢問筆錄、通訊記錄、賬戶資料等証據証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程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証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証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程曉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依據2005年《証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証券市場禁入規定》(証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程曉採取5年証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証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証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証監會

  2020年6月16日

(責編:李都也(實習生)、李棟)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