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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條款隨意“變臉”監管要“唱黑臉”

2020年07月14日08:35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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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為了市場推廣,不少APP利用各類優惠措施和“薅羊毛”規則吸引用戶,但消費者掏了錢、辦了會員,則面臨規則說改就改、優惠說沒就沒的情況。有律師指出,一些APP打著“創新”、“升級”的幌子,單方面隨意更改規則,涉嫌虛假宣傳和欺詐消費者。

宣傳的是打卡一年成為其終身VIP,但系統升級后,承諾的終身VIP卻被取消﹔說好了抵扣金可直接抵扣50%的總金額,等實際購物時卻發現隻能抵扣20%。APP運營者在單方面修改規則時,理由往往都是“創新”、“升級”等。吸引用戶時是一套規則,用戶“上鉤”后就“升級”出另一套規則。在各類購物、娛樂、教育等APP盛行的當下,不少消費者被商家單方面擅改規則搞得團團轉。

誠然,服務條款和交易規則是APP運營者制定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可以“我的地盤我做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一些APP的規則說改就改,運營者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消費者購買APP會員,實際上和APP運營者之間達成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由此可見,如果APP運營者確需調整、修改服務條款,也應征得消費者的同意,不能單方面擅自變更。如果原會員不同意變更,則應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繼續按原有條款提供服務。

要遏制APP條款任意“變臉”,需要監管站出來“唱黑臉”。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APP運營企業進行約談,觸犯相關法律的依法處罰。比如,根據電子商務法,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鑒於同一行為往往侵害眾多消費者權益,各級消協組織應積極履行職能,可代表消費者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從而有效降低消費維權成本,擴大消費維權實效。

(責編:李都也(實習生)、孫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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