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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壯大農村新型集體經濟助力鄉村振興

程世勇
2022年05月17日09:08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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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村集體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十四五”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新型農村集體經濟”。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再次明確提出鞏固提升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探索新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路徑。自2016年推進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與脫貧攻堅相互促進,不僅鞏固了脫貧攻堅成果,而且實現了與鄉村振興的有效銜接,為扎實推進共同富裕打下了良好基礎。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助力新型集體經濟發展

   農村土地資源是集體經濟的首要資源。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之前,國家就出台了《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簡稱“‘三塊地’改革試點”)。從2015年開始,在全國33個縣市區進行了為期5年的“三塊地”改革試點。在前期農地承包權“三權分置”的基礎上,探索提高農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標准,擴大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在“三塊地”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了重新修訂,完善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用益物權制度。由此,作為集體經濟核心要素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具有同等用益物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的制度架構基本形成,集體經濟土地資產的財富效應日益顯現。

   宅基地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城市化進程中部分村落自然消亡及鄉村建設的推進,相當數量農村宅基地將通過“轉權讓利”的形式擴充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中來。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逐步確立了集體經濟組織對宅基地使用權配置的雙層模式。第一個層面是集體經濟在農村建設用地一級市場上的主導模式,即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第二個層面是在農村建設用地二級市場上,鼓勵集體組織可以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改革開放初期,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主要集中在農地層面,現在已拓展至集體建設用地層面。集體所有權人通過規劃控制,引導存量優化后的農村建設用地就地入市、整合入市、調整入市,促成城鄉建設用地雙向集約利用。

  新型集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著力點

   農村集體經濟須秉持新發展理念,抓住以下重點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是能人領辦農村新型集體經濟。鄉村能人領辦集體經濟,不僅能聚集資源實現創新,而且還能在金融資本短缺的農村深度整合鄉村社會資本實現資本積聚。2021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指出要把鄉村人力資本開發放在首要位置,吸引各類人才在鄉村振興中建功立業。近年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興起培育了一批鄉村能人,部分城市農民工返鄉也成為創業能人。

   二是以差異化戰略構筑錯位競爭優勢。在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統籌銜接過程中,部分集體經濟已不同程度出現產業同構與同質化競爭現象。在農村集體經濟商流、物流與城市園區經濟相比不具有比較優勢的前提下,必須強調差異化發展戰略,實現新產品的差異化、新生產方法的差異化、新市場的差異化、新資源的差異化、新產業組織的差異化。差異化發展的重點,其一是突出綠色生態優勢,實施基於原產地可追溯和質量標識的產品差異化戰略﹔其二是培育知識產權和品牌優勢的差異化﹔其三是數字化和產業組織模式的差異化。

   三是與縣域經濟協同發展提升區位優勢。集體經濟與縣域經濟協同發展能增強集體經濟的產業融合度、產業鏈長度、新興產業帶動度和要素整合度,是打破城鄉分割、加速城鄉融合的有效路徑,諸如“社社聯合”、龍頭企業+合作社、集體經濟向二、三產業融合的縣域經濟協同發展模式,必須在今后縣域經濟發展的總量和質量方面都有所體現。

   四是實現治理機制創新。在集體經濟的市場化進程中,依然要充分挖掘和發揮集體所有制下統分結合治理模式的各自優勢。微觀治理要強調“分”,這是市場競爭的內在要求﹔宏觀治理要強調“統”,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的監管。集體組織作為所有權代理人須保証資產增值,通過集體公積金、公益金等形式實現集體組織的收益分配權。集體經濟的治理路徑就是責、權、利明晰,集體資產增值與收益分配實現動態平衡。而高效的集體經濟治理也有助於集體經濟強化外部市場分工,實現多渠道、多類型、多元化發展。

  發展新型集體經濟,促進城鄉共同富裕

   我國涵蓋9億人的集體經濟,核心職能之一就是在再分配環節筑牢底線公平。農村大量的留守老人、留守兒童及城鄉公共服務巨大差距的現實,需要集體經濟發揮財政再分配的補充效應﹔農村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也急需集體經濟補齊農村社會福利短板。集體經營性資產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環節為集體成員提供的收益與福利保障,共同構筑了共同富裕的底線公平。在筑牢底線公平的基礎上進一步促進城鄉共同富裕,還須重視通過市場機制縮小初次分配環節的收入差距。一是處理好農戶個體經營與集體經濟的統分關系,夯實家庭承包制制度基礎﹔二是處理好集體經濟與外部多種經濟成分的關系,促進個體經濟、民營經濟、股份制經濟共同向農村積聚發力﹔三是拓展農戶住房財產權,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在農村集體經濟清產核資與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進的大背景下,作為集體經濟核心資產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資產屬性顯著增強。土地入股和土地抵押中的股權、債權清償風險增加,集體經濟的資產保全、債務預警就顯得至關重要。雖然國家已建了集體資產平台,但集體經濟債權債務核銷全過程監管仍不可或缺。我國城鄉建設用地指標配置西多東少、集體經濟東強西弱,客觀上提高了城市群、都市圈等發達地區集體經濟的土地租值,擠壓了中西部地區的土地級差收益。因而,中西部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應遵從客觀規律,規避債務陷阱。同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與級差收益的空間置換,客觀上能使集體在短期獲得巨大收益,但集體建設用地存量的減少可能會制約集體經濟的長遠發展,應統籌兼顧。

   現階段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為了防止外部資本的侵佔,必須堅持底線:一是改革的范圍嚴格限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二是股權的流轉不得突破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因為集體經濟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和成員權益,而后續隨著鄉村振興全面推進和城市化進程加速,集體經濟股份的繼承、抵押、轉讓、退出、參股、控股等問題也必將接踵而來,必須在謹慎應對的同時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股份收益保值增值。

   (作者:程世勇,系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首都師范大學副教授,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0BZZ076〕階段性成果)

(責編:王震、陳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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