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05月09日08:12


我国专属经济区最大宗成品油走私案判决

  本报汕头5月8日电  记者杨应森报道: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了“MIRI”号油轮和“粤陆丰28338”号渔船涉嫌走私柴油案,判决蔡少生等8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除一人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至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至20万元不等。这是建国以来海关在我国专属经济区查获的最大一宗海上走私成品油案件。

  2004年3月26日,汕头海关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现场查获正在海上卸驳成品油给国内“粤陆丰28338”号改装渔船走私入境的玻利维亚籍“MIRI”号油轮,抓获涉案船员29人,扣押涉嫌走私柴油4371.1吨。该案案值人民币4439.5万元,涉嫌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8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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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之外并连接邻海的一个区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享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我国于1996年加入《海洋法公约》,并宣告我国拥有专属经济区。之后又于1998年颁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表明我国对在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侵犯我国国家利益的行为依法享有管辖权。

  《人民日报》 (2005年05月09日 第五版)

(责任编辑: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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