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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益广报道:日前,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东方航空江苏公司两名机长向东航支付赔偿金各100万元,东方航空公司自判决生效10日内为两名机长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004年11月26日,本报曾率先在全国报道了江苏省首例因飞行员辞职而引发巨额索赔案。具有20多年飞行经验的两名机长均为空军部队飞行员,于1996年6月和9月先后转业加盟到东航江苏公司。去年7月,两名机长以身心疲惫为由向东航江苏公司提交辞呈,东航公司不批准,1月后,两机长便离开东航公司,东航公司也开始停发两人的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但东航并未与两名机长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根据两名机长与东方航空公司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附件,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2月7日做出裁决,两名机长分别一次性赔偿东航江苏公司38.8万元和33.8万元。东航江苏公司不服,于去年12月2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法院起诉,要求两名飞行员每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400多万人民币。
法院受理此案后,应两名机长的申请,法院将两人的劳动档案先予执行,从东航江苏转出。法院认为,两机长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东航单方面解除合同符合劳动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两名机长与东航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8月13日解除。但两机长提出辞呈的同时也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根据中国民航总局今年6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对2005年3月1日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原则上按100万元作为原航空公司的补偿”,法院认为,两机长提前解除劳动合约关系造成的各项损失基本确定为100万人民币。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桦认为,由于民航飞行员随意更新工作单位,极有可能给民航飞行的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的工作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但限制毕竟不是禁止,对各方面效益更好的航空公司来说,200万元即能签到两名经验丰富的机长,这个账无论如何都是划算的。从某种程度讲,飞行员变换工作单位与球星转会非常相似。原因很简单,飞行员与球星都是社会特种行业的稀有人才。
《市场报》 (2005年08月15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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