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法院却判决保险公司不理赔
“交强险”竟成索赔“拦路虎”
2007年08月11日05:5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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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浮动莫侵害车主利益
7月25日,湖南省会同县法院判决驳回一起乘客因交通事故死亡,亲人要求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案件。乘客方之所以败诉,竟是因为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车祸痛失爱妻 索赔遇到麻烦
2007年1月17日,对于家住会同县团河镇盛储村的罗圣康来说,是一个遭遇了晴天霹雳的日子。
当天上午,其妻杨久凤吃过早饭,乘车前往县城办事,下午乘坐本村罗五湖驾驶的中巴客车回家。傍晚5时许,当车行驶至一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客车冲下山坡,与相向驶来的另一辆农用变型拖拉机猛烈相撞,随即翻入公路左边坎下。这次事故,造成杨久凤等2名乘客死亡,另外还有10多名乘客受伤。当地交警大队认定罗五湖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月2日,罗五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逮捕。事故发生后,罗圣康从罗五湖夫妇处获得赔款2.05万元。
杨久凤上有七旬老母,下有未成年女儿。罗圣康觉得,2万余元赔款实在太少,但罗五湖夫妇因车祸债台高筑,已无赔偿能力。
罗圣康经了解得知,罗五湖于2006年12月4日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保公司)为肇事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有关法律人士告诉他:“交强险”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而设立的险种,完全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2007年3月9日,罗圣康与女儿罗晶元、岳母徐立秀向会同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五湖、李秀娥夫妇赔偿因杨久凤死亡的各项损失28万元,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令他失望的是,7月25日,会同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由被告罗五湖、李秀娥赔偿原告罗圣康、罗晶元、徐立秀因杨久凤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6991.42元(含已付的2.0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交强险”有“软肋”
会同县法院为何要驳回罗圣康要求中华财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呢?
此案的主审法官刘平韬解释,国务院公布的2006年7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与此配套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这就表明,“交强险”保障的是车外人员也即第三者的利益。而本案中的受害人杨久凤作为车上乘客,非车外人员,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
刘平韬法官深有感触地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后来颁布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名称上未体现“第三者”字样,至于哪些人属于“第三者”,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保险车辆上的人员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实际上对“第三者”作了狭义的限定,这对包括客运车辆乘客在内的所有因车祸伤残、死亡的“车上人员”是很不公平的,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利的立法宗旨相背离。
(作者: 煜钧―)
| (责任编辑:赵鸿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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