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均有望在本月底出台
2007年08月24日14:23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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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起在北京举行。反垄断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均有望在本月底出台。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今天的会议上作有关草案修改说明时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去年六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间隔一年之后草案的二审稿,较之前有多处重大修改。本次草案的三审稿,修改相对少了很多。
蒋黔贵说,对于草案二审稿中二十九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有常委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蒋黔贵说,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今天召开的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该法草案在五十七条规定:本法自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会议今天第三次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法律委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在作草案修改说明时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上次常委会会议中,该法二次审议稿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其中包括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报突发事件”的规定。
王茂林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在强调属地管理的同时,还应根据民航、铁路、海事、核事故等行业或领域发生突发事件的特殊性,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并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
王茂林说,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王茂林称,另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除应强调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外,还要强调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做好基础性防范工作。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另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记者 孙宇挺)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今天的会议上作有关草案修改说明时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反垄断法草案。
去年六月,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审议。间隔一年之后草案的二审稿,较之前有多处重大修改。本次草案的三审稿,修改相对少了很多。
蒋黔贵说,对于草案二审稿中二十九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有常委委员提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既要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按照其占有的市场份额等因素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防止形成垄断;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本法对此应规定得更明确一些。
蒋黔贵说,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今天召开的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该法草案在五十七条规定:本法自二00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会议今天第三次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法律委副主任委员王茂林在作草案修改说明时表示,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上次常委会会议中,该法二次审议稿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其中包括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报突发事件”的规定。
王茂林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法在强调属地管理的同时,还应根据民航、铁路、海事、核事故等行业或领域发生突发事件的特殊性,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并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协调。
王茂林说,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王茂林称,另有常委委员提出,草案除应强调各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外,还要强调有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责任,做好基础性防范工作。法律委经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另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记者 孙宇挺)
(责任编辑:朱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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