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华为做法矫枉过正

2007年11月08日15:33  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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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关系角度来看,现代劳动法已经实现了二者从“斗争”向“合作”的转变。“保护劳动者利益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其终极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中当然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利益实现。”华为“先辞职后竞岗”做法欠妥

  “华为的做法‘矫枉过正’了。”一直在关注华为“先辞职后竞岗”事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表示,“这种做法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林嘉表示,任何一部法律从出台到实施都有一个适应期和调整期,企业适当地调整管理制度和清理一些劳动合同制度,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企业的任何做法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出现大规模裁员确实是在应对法律、规避法律。此外,一部法律的的顺利实施也要形成一定的法律环境和法律遵守的意识,而不是要去找法律的空子。“华为这么大企业作出这么大的调整也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有点过了,并且有些问题华为是规避不了的。

  “有的公司就怕给员工 ‘铁饭碗’,其实,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40条和41条的规定,如果员工出现违规、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同样是可以被辞退的。”林嘉说,或者因为企业转产、合同定位变化、技术革新等需要,正常的裁员是被法律法规允许的。“所以说,华为的做法有些过激,员工续签之后,仍旧是劳工关系的延续。10年之后,他是不是还要这样做呢?”

  “不得不承认,在新法即将实施的阶段,的确是个‘敏感期’。”林嘉说,这些规定表明我国劳动合同法希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来达到更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的目的,从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她说,这段时间有很多企业在调整用工合同和制度规范,希望律师们能给与企业更多的正确指引。

  “企业担负重要的社会责任,华为作为效益上佳的企业,这件事却对社会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在这个时期希望不会有企业盲目跟风。”林嘉说。新法不排斥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造成企业出现这种敏感和紧张,是一部分企业对法律理解的不准确,《劳动合同法》不排斥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林嘉表示。

  据她介绍,《劳动合同法》在起草阶段确实引起了有关“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突出了该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但由此也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激烈争论,形成了‘单保护’和‘双保护’之争,即劳动合同法应当立足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抑或是‘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林嘉介绍,“侧重保护劳动者”与“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利益”的观点并无本质上的矛盾,“侧重保护劳动者”并不意味着只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不保护或者排斥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是在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并不忽视对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会导致劳动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失衡。此外,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关系角度来看,现代劳动法已经实现了二者从 “斗争”向“合作”的转变。“保护劳动者利益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其终极目标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中当然也包括用人单位的利益实现。”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出来要保护弱者,这次《劳动合同法》承袭了劳动法的规定,除了规定合同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外,更侧重于提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这不会对企业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纪检组组长张鸣起也曾如是表示。新闻链接

  《劳动合同法》在第四章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最新进展全国总工会介入调查华为“辞职门”

  针对华为、沃尔玛裁员事件,记者6日致电全国总工会。全总宣传中心一位负责同志表示,目前全国总工会正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同时已对该事展开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过程中,不便发表言论。该同志说,“调查后,全总会发布一个统一的说法。”广东劳动部门调查华为、沃尔玛裁员事件

  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省劳动部门已对华为、沃尔玛裁员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予全国劳动部门,但是目前没有考虑公布。

  该负责人表示,要看形势发展,劳动部门认为暂时没有公布调查结果的必要。该负责人说,如果有员工投诉,省劳动部门会受理,确经查实属于违法裁员的,可予以撤消。不过,目前尚未接到一例华为和沃尔玛员工的投诉。华为声明辞职竞岗是贯彻新法

  “华为此举不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而是坚决学习和贯彻执行新法。”针对此前诸多报道和评论提及的“规避新法”的观点,华为公司有关负责人5日给南方都市报的说明这样解释。

  华为还表示,此次公司鼓励7000多名8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只是公司长期以来致力于提高企业活力的改革的延续。“很多企业抓紧修改劳动合同”

  “自从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台,就有非常多的公司来咨询用人合同和章程制度方面的事情了。”路珉,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公司法实务专家。现在,为企业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成为她工作中一个挺大的“工作量”。

  路珉说,新法里将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更加细致,许多公司来向她咨询相关事宜。“有的公司以前没有劳动合同,现在正着手拟订,而有合同的公司则希望我们帮助他们发现合同或公司章程制度不健全和不适合的地方,补充之前的漏洞。”(何勇) 

(责任编辑:闫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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