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需要“信托”制度供给
2007年12月03日11:10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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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理财都是财富管理的一种手段。通常看来,信托与理财是一对无法相提并论的概念。在中国,信托是一个饱经沧桑而又备受争议的行业;而理财是一类备受追捧的新业务。那么,在这样一对历史与现状的反差如此强烈的概念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联系呢?需要我们对其表象之下的实质加以梳理与剖析。
关于信托
在中国,信托通常被视为一类机构,或是一个行业,信托的兴衰因此也就常常被表征为一类机构或是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但事实上,信托一词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传播,恰恰并非依托于以信托命名的机构或行业,而是作为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制度安排而存在。这种制度安排所以能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接受,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它具有无可争辩的功能优势。
从法理的角度,信托制度通常表述为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财产独立性、有限责任和管理连续性等几大特点,并在长期运用中逐渐表现出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等三大基本制度功能与优势。而信托制度在各国不同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的具体设计与运用,实际上也是针对长期性、差异性、确定性等财产管理需求的不断追求。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信托制度在各国表现出怎样的特色,初衷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无论提供这种服务的主体以怎样的名称或形式出现,它在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过程中,都“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也就是要表现出“诚信”和“专业”。“受人之托”是基于他人对其“诚信”和“专业”的信任;“代人理财”就必须具备并体现“诚信”的特质和“专业”的实力。那么,怎样保证并体现这样的特质和实力呢?这正是信托制度在形成之后不断改造和完善的目标之一。简言之,信托就是一种规范“基于信任而托付”行为或关系的制度安排或制度供给。
关于理财
人们普遍认为,理财是一类新兴的业务,或仅仅是一种投资产品,并且这种业务或产品通常对应着的是一种急功近利式的投资策略,如不能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回报便没有存在的意义。这其实是一种谬误。
理财从本意上来说是一种决策或规划,其具体内容包括融资、投资、套利、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而非仅指投资。这种本意对所有的理财主体都是适用的,无论它是商业性机构,或政府部门与公益机构,还是个人与家庭。拿最常被提及的个人理财来说,它的本意是基于个人生命周期的理财规划,其具体内容包括个人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资产和负债分析、现金流量预算与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子女养育及教育规划、居住规划、退休规划、个人税务筹划和遗产规划等等。投资规划可能会是其整体理财规划中的一部分甚至很重要的一部分,但绝不可能是个人理财的全部内容。不仅如此,个人或家庭的理财目标通常都无法完全依靠其自身来实现,而总是要部分或全部地借助于外部或市场上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理财对专业性知识、技能及硬件设施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对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就越来越强烈。但是,这种需求是建立在理财服务必须“诚信”和“专业”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只有取得对市场中的专业理财机构或个人在其规划与管理能力的认可,才会借助外力实现其对个人生活的理性规划目标。因此,市场上的个人理财需求可简要地表述为是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观念文化。
“信托”和“理财”的契合
综上所述,信托与理财之间的联系或者说它们的契合点,正是“基于信任而托付”这样一种行为或关系。对信托与理财概念作上述梳理与剖析的启示在于:如果一个社会经济体没有形成或致力于去培育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观念文化,那它实际上就没有形成或永远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理财需求;而如果这个社会经济体不能形成和完善“基于信任而托付”的制度安排,那它也就永远不可能提供真正意义上的理财服务。
“理财”这样一种市场需求,需要“信托”这样一种制度供给。或者更明确地说,市场中所有机构或个人涉及到理财服务时,都应该接受统一的信托法规体系的规范。
关于信托
在中国,信托通常被视为一类机构,或是一个行业,信托的兴衰因此也就常常被表征为一类机构或是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但事实上,信托一词之所以能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传播,恰恰并非依托于以信托命名的机构或行业,而是作为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制度安排而存在。这种制度安排所以能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接受,最根本的原因是因为它具有无可争辩的功能优势。
从法理的角度,信托制度通常表述为具有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财产独立性、有限责任和管理连续性等几大特点,并在长期运用中逐渐表现出长期规划、弹性空间和充分保障受益人权益等三大基本制度功能与优势。而信托制度在各国不同历史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的具体设计与运用,实际上也是针对长期性、差异性、确定性等财产管理需求的不断追求。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信托制度在各国表现出怎样的特色,初衷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而无论提供这种服务的主体以怎样的名称或形式出现,它在受托管理他人财产的过程中,都“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也就是要表现出“诚信”和“专业”。“受人之托”是基于他人对其“诚信”和“专业”的信任;“代人理财”就必须具备并体现“诚信”的特质和“专业”的实力。那么,怎样保证并体现这样的特质和实力呢?这正是信托制度在形成之后不断改造和完善的目标之一。简言之,信托就是一种规范“基于信任而托付”行为或关系的制度安排或制度供给。
关于理财
人们普遍认为,理财是一类新兴的业务,或仅仅是一种投资产品,并且这种业务或产品通常对应着的是一种急功近利式的投资策略,如不能在相对较短的期限内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回报便没有存在的意义。这其实是一种谬误。
理财从本意上来说是一种决策或规划,其具体内容包括融资、投资、套利、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而非仅指投资。这种本意对所有的理财主体都是适用的,无论它是商业性机构,或政府部门与公益机构,还是个人与家庭。拿最常被提及的个人理财来说,它的本意是基于个人生命周期的理财规划,其具体内容包括个人生命周期各个阶段的资产和负债分析、现金流量预算与管理、个人风险管理与保险规划、投资规划、职业生涯规划、子女养育及教育规划、居住规划、退休规划、个人税务筹划和遗产规划等等。投资规划可能会是其整体理财规划中的一部分甚至很重要的一部分,但绝不可能是个人理财的全部内容。不仅如此,个人或家庭的理财目标通常都无法完全依靠其自身来实现,而总是要部分或全部地借助于外部或市场上的专业机构或个人。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理财对专业性知识、技能及硬件设施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对理财服务的市场需求也就越来越强烈。但是,这种需求是建立在理财服务必须“诚信”和“专业”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只有取得对市场中的专业理财机构或个人在其规划与管理能力的认可,才会借助外力实现其对个人生活的理性规划目标。因此,市场上的个人理财需求可简要地表述为是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观念文化。
“信托”和“理财”的契合
综上所述,信托与理财之间的联系或者说它们的契合点,正是“基于信任而托付”这样一种行为或关系。对信托与理财概念作上述梳理与剖析的启示在于:如果一个社会经济体没有形成或致力于去培育一种“基于信任而托付”的观念文化,那它实际上就没有形成或永远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理财需求;而如果这个社会经济体不能形成和完善“基于信任而托付”的制度安排,那它也就永远不可能提供真正意义上的理财服务。
“理财”这样一种市场需求,需要“信托”这样一种制度供给。或者更明确地说,市场中所有机构或个人涉及到理财服务时,都应该接受统一的信托法规体系的规范。
(责任编辑:闫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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