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康王再次胜诉 滇虹药业赔款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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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06日13:44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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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六年之久的“康王”商标之争,最近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汕头康王胜诉,云南滇虹药业败诉,赔偿汕头康王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并需在全国性公开媒体上向汕头康王赔礼道歉。在该案中,法院还驳回了云南滇虹药业的反诉请求,即判决汕头康王生产的“康王kanwan”洗发露不侵犯云南滇虹药业在第五类药品上注册的“康王”商标。这是继去年9月云南滇虹公司的“康王”商标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注册之后,再次败诉。两地高院的终审判决表明,汕头市康王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是日化三类“康王”商标的唯一合法拥有者。
汕头康王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2日,是一家以生产、销售牙膏、洗发护发、护肤类产品为主的日化企业。成立之初,以生产牙膏、香皂为主,经过几年发展,产品逐渐扩展到洗发水、沐浴液、护发素等多类日化产品,产品的销售区域也逐步覆盖全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域,拥有的第1172124号、3125776号“康王”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云南滇虹公司和昆明滇虹公司成立于1993年,云南滇虹公司于1997年11月28日获得了“康王”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13074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2003年云南滇虹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昆明滇虹公司使用。2005年云南滇虹公司受让了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的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汕头康王公司以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作出撤销第738354号“康王”商标的决定。云南滇虹公司不服,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维持第738354号商标注册。汕头康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决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昆明滇虹公司未经汕头康王公司的许可,在与汕头康王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汕头康王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商品与汕头康王公司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昆明滇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汕头康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昆明滇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利用户外广告牌和《化妆品报》、《中国洗涤化妆品周报》等全国性报刊媒体,刊登“康王草本告眉洗发露 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而实际上昆明滇虹公司被昆明中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130744号“康王”商标,系第5类商品即药品,昆明滇虹公司将该商标在洗发、护发产品的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显然该广告的内容不真实,有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会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的认识。其次,昆明滇虹公司以信函或律师函等方式,向与汕头康王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单位、电视台等传递大量不实信息,贬损汕头康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实施了利用散发公开信、组织人员进行虚假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发虚假事实,诋毁、贬损汕头康王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汕头康王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昆明滇虹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此,一时轰动全国、震惊行业的“康王”商标之争,总算真相大白。汕头康王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余震)
汕头康王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22日,是一家以生产、销售牙膏、洗发护发、护肤类产品为主的日化企业。成立之初,以生产牙膏、香皂为主,经过几年发展,产品逐渐扩展到洗发水、沐浴液、护发素等多类日化产品,产品的销售区域也逐步覆盖全国大部分城市和地域,拥有的第1172124号、3125776号“康王”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云南滇虹公司和昆明滇虹公司成立于1993年,云南滇虹公司于1997年11月28日获得了“康王”注册商标,注册号为113074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的中药、西药、中药制剂、西药制剂。2003年云南滇虹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昆明滇虹公司使用。2005年云南滇虹公司受让了北京康丽雅健康科技总公司的第738354号“康王”商标,汕头康王公司以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作出撤销第738354号“康王”商标的决定。云南滇虹公司不服,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撤销了商标局的决定,维持第738354号商标注册。汕头康王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的决定,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昆明滇虹公司未经汕头康王公司的许可,在与汕头康王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了与汕头康王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商品与汕头康王公司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昆明滇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汕头康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首先,昆明滇虹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利用户外广告牌和《化妆品报》、《中国洗涤化妆品周报》等全国性报刊媒体,刊登“康王草本告眉洗发露 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而实际上昆明滇虹公司被昆明中院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第1130744号“康王”商标,系第5类商品即药品,昆明滇虹公司将该商标在洗发、护发产品的广告中进行广告宣传,显然该广告的内容不真实,有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会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的认识。其次,昆明滇虹公司以信函或律师函等方式,向与汕头康王公司有业务联系的单位、电视台等传递大量不实信息,贬损汕头康王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人格,实施了利用散发公开信、组织人员进行虚假投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散发虚假事实,诋毁、贬损汕头康王公司的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给汕头康王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昆明滇虹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至此,一时轰动全国、震惊行业的“康王”商标之争,总算真相大白。汕头康王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余震)
(责任编辑:邢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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