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非法集资特征 增强人民防范意识
| 王兴利 |
2009年01月09日13:42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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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仅2008年1月~11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受理此类案件1590起,立案侦查1416起,涉案金额100亿元以上。通过侦办挽回经济损失近20亿元。由于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上当受骗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增强防范意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非常必要,刻不容缓。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我们来看一下杜益敏非法集资诈骗案。杜益敏,原浙江溢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容业主。年过40岁的她在丽水却有个“小姑娘”的绰号。2003年~2006年7月,杜益敏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做化妆品生意、投资矿山等高效益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某等67户集资,并通过他们向更多的人集资。期间,杜益敏还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公司,非法集资人民币7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集资款本息外,还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
非法集资往往以“响应国家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欺骗性强,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由此可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也越来越强,那么我们如何来防范非法集资呢?笔者认为: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 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贪图便宜,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不盲目轻信,避免上当受骗。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要做到“三思而后行”,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在日常生活中,多一份防范就少一份损失,让我们不断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失,共同创造更加和谐美好的明天。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我们来看一下杜益敏非法集资诈骗案。杜益敏,原浙江溢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美容业主。年过40岁的她在丽水却有个“小姑娘”的绰号。2003年~2006年7月,杜益敏以从事房地产开发、做化妆品生意、投资矿山等高效益投资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息1.8%至10%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缙云县等地,先后向杨某等67户集资,并通过他们向更多的人集资。期间,杜益敏还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公司,非法集资人民币7亿余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集资款本息外,还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亿余元未归还。
非法集资往往以“响应国家政策”、“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等为名,行违法犯罪之实,既影响了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又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欺骗性强,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由此可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是非常必要的。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种多样,隐蔽性和欺骗性也越来越强,那么我们如何来防范非法集资呢?笔者认为: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 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不要贪图便宜,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不盲目轻信,避免上当受骗。二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要做到“三思而后行”,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这巨大风险。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在日常生活中,多一份防范就少一份损失,让我们不断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损失,共同创造更加和谐美好的明天。
(责任编辑:聂丛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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