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9月27日電 (記者 賀霞) 今天,人民銀行發布《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預付卡不得用於網絡支付渠道,但三種情形例外,一是繳納公共事業費;二是在發卡機構拓展的實體特約商戶的網絡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時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的發卡機構,其發行的預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機構開立的實名的網絡支付賬戶充值,但同一客戶的所有網絡支付賬戶的年累計充值金額合計不超過5000元。
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介紹,不允許預付卡廣泛用於網絡支付渠道,主要是考慮現有網絡商戶的風險管理法規制度和監管體制尚未健全;網絡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綁定,二者可以進行資金轉移,在這種情況下,預付卡在網絡商戶使用將由於其匿名性而滋生套現、洗錢等問題。
《辦法》對風險可控的小額便民支付給予特例安排。一些預付卡發卡機構同時也獲准辦理“互聯網支付”業務,為滿足該機構預付卡持卡人通過其實名的網絡支付賬戶進行小額支付的需求,《辦法》對此類機構發行的預付卡適當靈活處理,允許持卡人向其在該發卡機構開立的實名的網絡支付賬戶充值,但實行同一客戶年累計5000元的金額控制,一方面風險可控,另一方面也引導不記名預付卡通過其實名的支付賬戶支付而留下“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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