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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五行政許可新規亮相 過渡期四配套工作

2015年04月10日17:03    來源:人民網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4月10日電 (記者 賀霞)繼今年初銀監會進行架構改革后,銀行業五部行政許可規章正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和銀監會網站公開征求意見,根據這五部行政許可規章,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等行政審批事項被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也被取消。

銀監會組織修訂的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分別是《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新起草的《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清減行政審批事項

根據銀監會印發的《關於推進簡政放權改進市場准入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辦發〔2014〕176號),在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中統一落實取消下列事項的行政審批: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於變更名稱、股權、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証券投資托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此外,此次修訂主動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將支行分為管理型支行和經營型支行,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准。

下放審批權限

此次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中,重點內容是重新劃分了監管事權,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對人。對於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層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境外機構設立以及修訂章程、變更注冊資本、更名、變更住所、重大股權變更、相關重大投資事項、跨境投資並購、總行層面的董事長、行長、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職資格和新增業務品種等由銀監會負責審批。對於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信托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等,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余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范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審批。權力下放后,大量原來需經銀監局受理、初審,再由銀監會審查、決定的行政許可流程,調整為由銀監局直接受理、審查並決定,進一步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

規范統一行政許可條件

在上述規章修訂和起草過程中,銀監會在法律授權范圍內,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對於同質同類事項,爭取做到條件一致、程序透明。

條件一致: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為支持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創新發展,調整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對外投資和開辦業務的行政許可條件,與中資商業銀行許可標准保持一致。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將中外資集團設立財務公司的准入條件拉齊。根據實踐情況,比照中資商業銀行許可辦法,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增加了高管代為履職的規定。

程序透明:與原許可辦法相比,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中全部刪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從程序上保証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個案審批事項。下步將通過建設統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實現准入審批過程的公開化、透明化。

與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相協調

在此次修訂過程中,銀監會系統性的總結和歸納了現行有效的行政許可規范,及時將法律法規、銀監會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最新內容落實到五部行政許可規章中。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相銜接,《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取消了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需“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下設分行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由原“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與銀監會已出台的《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等相協調,在《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修改了上述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條件。

過渡期四方面配套工作

為實現規章修訂后的平穩過渡,銀監會將從“建平台、晾清單、抓培訓、后評估”四個方面,做好配套工作。一是建平台。建設統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實現准入審批的公開化、透明化。具體審批項目、流程、材料和批復意見都即時上網公布,自覺接受監督和評議,實現審批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二是晾清單。五部行政許可規章頒布后,銀監會將就各審批項目的環節和步驟制定操作細則,並修訂公布相關材料目錄清單,以更加方便行政許可申請人。三是抓培訓。在新制度過渡期間,銀監會將開展全系統的培訓活動,既要培訓具體行政審批流程,也要培訓簡政放權、為民監管理念和精神,上下統一思想,保障監管機制改革的順利推進。四是后評估。建立銀監會對派出機構履行行政審批職責情況的后評價機制,凡發生派出機構未盡到市場准入監管責任的,銀監會可視情況約束或上收監管權力,並進行監管問責。

此次五部行政許可規章的修訂和起草,集中將銀監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監管架構改革的成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總結和落實。

銀監會成立以來形成的行政許可法規框架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兩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一條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一規、《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四辦法。

 

 

(責編:賀霞、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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