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來自東北的90后,到了鹽城市區的繁華地段不選四處可見的賓館,反而到一個足療店不做足療卻要住宿,尤其是行李箱內的大量銀行卡,引起服務員的懷疑,后者當即報警。由此引出了一起沒受害人、不知嫌疑人動機、不了解作案手段,甚至不知要實施哪種犯罪的案子。面對嫌疑人囂張的“零口供”,鹽城市亭湖區公安分局專案組經過2個月偵查,揭開了他們冒用他人身份復制銀行卡,進而盜刷詐騙400多萬元的真相。 通訊員 黃殿中 劉偉 揚子晚報全媒體記者 於英杰
奇人奇事
兩男子到足療店不要服務隻要住宿
今年5月22日傍晚,鹽城市亭湖區一家足療店來了兩名“神秘”顧客,兩人操一口東北口音,到店內不問服務項目,而是問能否住宿,還要住兩三天。這家足療店地處市區繁華地段,周邊賓館林立,相比於足療店來說更便宜,兩人的這一反常舉動引起足療店服務員的不解。
兩人進入包廂后,始終不叫足療服務,對足療女服務員的提醒十分不耐煩。當他們打開行李箱的一角時,服務員無意間瞥見裡面裝有大量的空白磁條卡,聯想到公安局開展的“防通信網絡詐騙宣傳活動”和“預防經濟犯罪宣傳活動”中涉及到的情節,服務員立刻報告了轄區派出所。
民警趕到后,立即對兩名男子進行盤問,原來,這兩個男子一個姓李,一個姓張。民警盤查他們的行李時,搜出大量現金、銀行卡、空白磁條卡、身份証、U盾、電話卡、POS機等物品,還有幾台不知名的機器及筆記本電腦。李某、張某堅稱,物品是別人讓他們送到指定地點的,對行李箱內物品一概不知情。
民警將兩人帶至派出所詢問,詳細清點了李、張二人攜帶的物品,計有銀行卡128張,空白卡217張,他人身份証37張,POS機3台,筆記本電腦一台,“凸字機”一台,銀行卡信息讀寫機一台,手機7部,手機卡若干,現金8萬余元。經上級同意后,亭湖區公安分局立即成立專案組,連夜對2人進行審訊。面對民警,李某、張某十分沉著,態度囂張,對行李箱中的物品表示概不知情﹔對兩人從哪裡來、經過哪裡、要到哪兒去等問題,前后矛盾。
這是一起沒有受害人,不知道嫌疑人動機,不了解作案手段,甚至連嫌疑人實施哪一種犯罪都不知情的案子。強大的心理攻勢對兩名嫌疑人絲毫不起作用,審訊陷入僵局。24小時的傳喚時間稍縱即逝,偵查員幾乎不可能在短時間內獲取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証據。為此,專案組根據他們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嫌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對兩人刑事拘留,為后面的偵查贏得了時間。
第一回合
民警從近百張儲蓄卡明細中找到相似點
難道是“通信詐騙”的取現環節?
兩人到底是干什麼的?有同伙嗎?為什麼到鹽城?……一系列問題縈繞在偵查員腦海中,但可以肯定的是,這兩人一定與銀行卡犯罪有關。偵查員決定先從扣押的大量銀行卡入手,看看銀行卡內有哪些秘密可尋。
128張銀行卡,涉及工、農、中、建、浦發、民生、光大、廣發等10多家銀行。專案組派出3個取証小組,調取以上所有銀行卡的明細。很快,一堆銀行卡明細匯總到專案組面前,偵查員星夜趕工,將調取的所有明細以表格形式錄入電腦。經過篩選,發現這些銀行卡分為三類:一是儲蓄卡,數量最多﹔二是貸記卡,由於各銀行對貸記卡管理制度不一,在鹽城可直接調取的証據有限﹔三是“無名卡”,有5張,蹊蹺的是,在卡面顯示的銀行內查不到這些卡的信息。
通過對大量儲蓄卡數據的分析,偵查員發現,這些卡辦理地點分布在全國各地,辦理時間不盡相同,卡主身份也沒相似性,似乎跟犯罪搭不上邊。再次梳理,偵查員終於找出幾個看似無關的相似點:1、每張儲蓄卡都綁定了網銀賬戶﹔2、儲蓄卡對應的卡主身份証在扣押的大量身份証中都可以找到﹔3、每張儲戶卡的交易流水都很少,有的開卡以來沒交易記錄﹔4、流水中體現的交易隻有兩種:網銀轉賬、取現﹔5、不同儲蓄卡同一天交易的流水,交易地點一致。
這些相似點,讓偵查員看到了“通信詐騙”最終取現環節的影子,但通信詐騙犯罪不會出現諸多貸記卡以及“不知名”機器。
第二回合
明細中“交易爭議”四字成了突破口
原來是復制他人信用卡盜刷詐騙獲利
在眾多辦卡、取現地點中,有兩處距離鹽城較近,一個是上海,一個是南通。專案組立刻派出取証小組,到兩地調取相關資料、影像。另外派人到南京調取其他貸記卡的明細。經過一個星期忙碌,上海、南通取証組將影像傳回,令人失望的是,影像中並未出現李某、張某的身影,看來嫌疑人李某、張某不像是冒用他人身份証辦理銀行卡的。
到南京的取証組也將貸記卡的明細調取完畢。大量看似正常的流水中,一張中國銀行貸記卡明細中出現的“交易爭議”四字引起偵查員的警覺。偵查員立即與卡主聯系,証實該卡曾被盜刷。偵查員繼續與其他信用卡卡主聯系,有30多名卡主反映,有被盜刷的經歷。
於是,偵查員匯總出這些貸記卡的共同點:1、貸記卡都是傳統的磁條卡,沒有升級至芯片卡﹔2、真實的卡都從未離身﹔3、卡主集中在大連、長沙兩個地方﹔4、都是在貸記卡還款日之后幾天內被盜刷。
此時,專案組基本確定,李某、張某實施的是復制他人信用卡后進行盜刷,最終以此獲利的違法行為。但要獲取他們實施信用卡詐騙的証據,不僅難度大,而且空間、時間跨度大,面對剩余不多的刑拘時間,專案組再次調整方向,先查清兩名嫌疑人持有偽造的信用卡的証據,以此提請逮捕,然后擴大戰果,查找其他的犯罪証據。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依法應當立案追訴。由於嫌疑人“零口供”,要成立以上情形,必須同時滿足“明知”、“偽造的信用卡”、“持有”三個條件。
最后一擊
証據鏈條形成“零口供”也被依法批捕
認定“偽造的信用卡”
專案組將鹽城各大銀行負責銀行卡業務的負責人召集在一起,將扣押的銀行卡歸類並分發,現場鑒別,當場出具銀行卡系偽造的情況說明。經鑒別,“偽造的信用卡”這一條件成立。 認定“持有”
貸記卡明細顯示,嫌疑人實施盜刷都通過POS機消費實現,如果是李、張刷的POS機,那麼即可認定兩人“持有”。偵查員通過極為曲折的查找,終於找到本案中POS機真實機主。經辨認,持有、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通過POS機套現的,正是嫌疑人李某、張某。至此,“持有”這一條件成立。
認定“明知”
兩名嫌疑人是90后,隨身攜帶7部手機,其中的2部智能手機是他們生活中常用的。在張某手機內,偵查員發現大量銀行卡照片,這些銀行卡都出現在被查獲的行李箱中,而這些偽卡已被証實是李某、張某持有並通過POS機套現使用的。同時,手機中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還顯示,李某、張某與他人交流如何復制、使用他人信用卡等細節。由此,“明知”成立。
專案組通過對各銀行卡盜刷明細的統計,初步認定嫌疑人李某、張某累計盜刷400多萬元。夯實了這些証據,“零口供”的李某、張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証據鎖鏈形成。日前,兩名嫌疑人被檢察院以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