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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条例难解560亿元借贷困局

黄烨

2013年11月26日08:19    来源: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1个条例难解560亿元借贷困局

  《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对此,媒体分析称,“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他们能够变着法套现,这是不公平的做法。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所以要立法打击。”

  温州的民间借贷有了法律条文的约束和规范。11月22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在引导温州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也强调了政府服务功能和控制风险的重要性,更明确了借贷双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坦言,今后温州的民间借贷将“有法可依”,企业和居民均可“昂首挺胸地去借贷”。周德文还认为,上述《条例》对推动民间借贷的阳光化、合法化等都有重要意义。

  温州民间借贷体量庞大,但一直缺权威统计。2010年4月中旬,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做了一个关于温州民间借贷的调查。调查发现,温州本地民间借贷容量达到了560亿元。在被调查样本中,有89%的家庭个人和56.67%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2013年11月21日,《温州日报》的文章称,温州市场上现有1200多家各类地方金融市场主体,涉及注册资本700余亿元。

  一个条例能摆平560亿元借贷困局、理顺超700亿元注册资本的借贷市场吗?

  1个条例管1200家金融主体

  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的12项主要任务中的一个重要任务—“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此后,市场一直在期待《条例》的出台。

  2013年3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对媒体说,“温州金融办已将《浙江省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草案)》报送省级层面审核。”7月18日,周德文有曾对《国际金融报》记者确认,《条例》会在10月左右出台。

  11月22日,《条例》获得了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活跃,确实需要《条例》引导。”江苏某小额贷款公司人士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条例》的出现“在意料之中”。

  《条例》获通过的前一天,《温州日报》分析,温州市场上现有1200多家寄售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市场主体,涉及注册资本700余亿元,体量庞大,“但现有法律对这类市场主体的监管是缺位的,存在"生了不管、想管不能管"等问题,极易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一旦出现风险,还很可能会成为群体性事件”。

  据介绍,当前中国民间融资法律规范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性法典,也无法定部门实施监管。而《条例》的出现将解决现有法律条文“分散”的问题。对此,《温州日报》期待,《条例》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可以有效解决民间融资纠纷处理中的诸多难点。

  报道还援引法律专家、北京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志攀的话称,“赞同浙江在民间融资管理方面先行立法,且要尽早出,尽快付诸实践,有些方面可以在实践中再进行完善。”

  仍管不到超国家上线高利贷

  具体来看,《条例》称,“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权益转让服务等活动,并应当为公证处、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民间融资配套服务机构入驻提供便利条件。”

  《条例》明确,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收集和统计民间融资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等活动。

  但《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与今年7月媒体报道版本不同的是,《条例》未出现48%的贷款利率上限这个标准。《条例》第13条的表述是“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与之前版本最大的不同是,高利贷客观上没有打上"合法化"的标签。”上述小贷人士对本报表示,“但此处的表述很巧妙,并没有完全打散民间金融的积极性。”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下称“《通知》”):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通知》当时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数据显示,目前,中国6个月至1年(含1年)期的银行贷款利率为6.00%,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利率为6.15%。也就是说,48%是目前银行年利率的8倍,超过上述《通知》中4倍的保护限额。

  事实上,矽亚投资副总裁张兰丁早前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就曾直言,“48%年利率的制定,可能是泡沫的体现。48%带来的可能快速积累的风险由谁来监控?万一小微企业贷了超过目前银行年利率的款项,却又还不起,这种情况到底又该由谁来"兜着"?这是不是会对市场造成不公?”

  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

  “归根到底,这实际上还是在进行风险控制。”上述小贷人士认为,“民间借贷,风险始终是最重要的"课题"之一。”

  事实上,控制风险的举措不止体现在对“48%上限”的表述中。《条例》明确提到了备案制:借款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包括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的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

  《条例》还显示,定向集合资金管理人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辖区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同时,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2/3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30%。

  在媒体看来,《条例》的另一大亮点是“公务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不得参与”。《条例》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活动。对此,媒体分析称,“这是为了防范关联性的权力寻租。因为公务员、金融从业者掌握一定的资源,如果同意他们进入民间借贷市场,他们能够变着法套现,这是不公平的做法。且现在已经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所以要立法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了法律责任。比如,《条例》第四十三条称,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定向债券融资的企业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不履行事先登记义务的,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尚未募集到资金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已募集到资金的,处所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罚款”。

(责编:达昱岐、乔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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