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出庭受审。京华时报记者赵思衡摄
银行职员陈某沉迷网络赌博,在输光积蓄和用父母房产抵押的贷款后,他虚构高息理财产品等,骗取3名朋友和6名客户311万余元。将钱全部输光后,陈某本想自杀被劝阻,随后辞职、离婚、投案。昨天,陈某因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在西城法院受审。陈某表示,钱都输光了,没有偿还能力。
□指控 银行职员涉嫌骗311万
陈某是北京市人,大专文化,案发前是某银行下属支行的职员。昨天上午9点50分,37岁的陈某被带上法庭,他没有请辩护律师,家属也没有来旁听。
检方指控,陈某在银行担任个人业务顾问期间,于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18日间,编造母亲住院急需借款及合资购买高息理财产品等虚假理由,骗取3名朋友的钱款共计135万元。案发前,他以返还利息的方式向3人退赔赃款共计43万余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13日间,陈某采用伪造理财协议、私刻公章等手段,虚构银行在售高息理财产品或信托产品的事实,与6名客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6人钱款共计219万元。陈某于2014年9月19日向西城公安分局丰盛派出所投案,骗得赃款共计311万余元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
检方认为,陈某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
□案情赌输想捞回来越陷越深
陈某当庭认罪。他供称,父母均60多岁,已经退休。
在做银行个人业务顾问期间,他主要负责拉存款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他称,自己每月工资四五千元,家里经济条件也还行。之所以去骗,是因为迷上了赌博。
陈某供述,以前他爱和朋友玩斗地主、扎金花,也去过游戏厅玩赌博游戏,曾在游戏厅玩百家乐输过七八万元。
2011年9月左右,他手机上收到一条短信,是一个百家乐的赌博网站。赌博网站设在菲律宾,名称是“古堡娱乐城”。自此,他开始网络赌博,只要将钱存入赌博网站指定的账户就可以下注。
陈某说,起初,他用自己的积蓄赌博,输光之后,他将父母的房屋抵押贷款,结果又输光了。因为赌博上瘾,输钱输得太多,他老想着捞回来,结果越陷越深。自己没钱了,他就开始打身边朋友和客户的主意,“想最后博一下,没想到窟窿越来越大”。他将骗来的钱又都输光了。
陈某说,他一共输了400多万元,其中近百万是自己的钱,另外300多万是骗的钱。
□到案先辞职离婚后投案自首
2014年9月,陈某决定收手。他说,自己想去跳河自杀。他的妻子阻止了他,他将情况告诉了妻子,妻子又告诉了他的父母。“家人都劝我,让我面对,后来我想通了,决定自首。”
2014年9月1日,陈某先向银行提出辞职,10日正式解除合同,19日他和妻子离婚,随后于当日向警方投案。
陈某说,他离婚时没有涉及财产分割,他目前没有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以退赔。
昨天,公诉人指出,陈某诈骗的数额及合同诈骗的数额均属特别巨大,两项罪名都应该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量刑。陈某有自首情节,也有将赃款用于赌博、诈骗老年人的酌情从重情节,希望法院综合考虑进行量刑。
陈某没有为自己辩解。他在最后陈述时说:“我对不起9位受害人,对不起我父母。”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证言对银行职员根本没戒备
陈某3名朋友的证言显示,他们中有人从小就认识陈某,有的是通过玩牌相识。陈某和他们说,银行有高息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起点高,需要100万元,他们可以合资购买。3人均相信陈某,没有详细问理财产品的内容,就纷纷将钱汇给他,委托他理财。有的钱款打了借条,有的借条都没打。
陈某骗朋友的最后一笔钱是10万元,理由是自己母亲生病住院了。骗钱第二天,陈某就去投案了。其朋友去陈某家,发现陈某的母亲根本没有住院。
被骗客户作证说,陈某以前就给他们推荐过理财产品,一直都是按期到账本金和收益。后来,陈某说银行又有高息理财产品,他们就相信了。
陈某说,假理财协议是他根据银行理财产品的内容在电脑上修改编造的,和真的格式一样,不是内行人根本看不出来。他还用过其他信托或投资公司真实的理财产品合同,盖上私刻的假公章诈骗。有的假协议上甚至盖上真实的银行业务专用章。
据悉,这些老客户对陈某没有戒备,有的只是看了一下协议而未签署;有的直接把钱汇到陈某指定的个人账户里;有的客户问协议的事,陈某就说这款产品卖得火,得先交钱后签协议,就蒙了过去。
□律师说法
客户要告银行需担举证责任
昨天,记者联系到被陈某骗的一名客户,她称自己被骗的20多万元损失还没有挽回。“找过银行几次,主管的支行副行长让我等答复。银行没说不管,也没说如何管。”这位客户说,毕竟陈某是以银行职员身份诈骗,她考虑起诉银行。
对于此案中被骗客户的经济损失该向谁索要,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飞。
陈飞律师称,根据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在宣判前没有退赃,受害人可以考虑对被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考虑将银行列为被告。但被害人要想让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需要举证证明被告人陈某构成表见代理。
陈飞律师表示,表见代理的构成须符合以下要件:
1.行为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表见行为。表见行为包括两类,一是行为人存在使人误以为其有代理权的外观,如被告人在此前为银行兜售过类似的理财产品,其履行的手续程序与此次诈骗很相似,并且被害人也有过收益。二是被代理人存在使人误以为其授予行为人以代理权的言辞或行为,如银行明知该被告人在银行大厅介绍该理财产品、与被害人签单、在银行大厅刷卡等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默示授权的误解。
2.缔约相对人(客户)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主观上属于善意,“但是被害人在诉讼的过程中对此要承担举证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