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變“順風車”出險遭拒賠 律師稱理由不成立
“隨著互聯網用車平台的興起,人們的出行方式已經在改變﹔如何面對新的市場和新的風險,其實很多保險公司還沒有考慮清楚。”某保險公司理賠負責人坦承
上下班叫個順風車,出門辦事叫個快車或專車,已經成為人們出行的新選擇。但這種新事物在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一些新的風險也隨之出現。
據媒體報道,深圳一位私家車主由於行車注意力不集中追尾前車,而當時其車上乘坐的是滴滴順風車乘客,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並進行詢問后,認為車主開展滴滴順風車業務為非法營運,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因而拒絕理賠。然而,多位接受《証券日報》記者採訪的律師認為,拒賠理由並不成立,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付。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順風車的普及,今后類似情況必然越來越多。針對這種新型出行方式帶來的風險,保險行業該如何面對,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
律師:順風車為互助性質
私家車成為順風車,屬於擅自改變車輛使用性質,成為營運車輛,風險顯著增加。這是保險公司拒賠的主要理由。
對此,記者咨詢多家險企的理賠負責人,無一例外都表示支持這一觀點。某險企理賠負責人表示,車輛投保時登記為非營運用車,如果變為營運行為是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的。“車主改變了車輛用途,風險就會增加。比如,一輛私家車成為營運車輛后,其在路上行駛的時間會增多,風險自然更高,所以保險公司一般會在合同裡提前將這類情況歸為免責范圍。”該負責人表示。
那麼,私家車注冊為順風車到底算不算將車輛性質改變為營運車輛了呢?
在滴滴順風車合乘協議中,記者看到,“鑒於本合乘協議所述的合乘為互助性合乘,甲乙雙方通過‘滴滴打車’息服務平台進行叫車和接單的行為來達成合乘,雙方約定在合乘過程中不出現現金結算,雙方將遵循合法、合理的原則進行基礎費用的分攤,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及當地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及進行非法運營。”
由此可見,滴滴打車平台將順風車定性為互助。而2014年發布的《關於北京市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給合乘明確定義:小客車合乘是指出行線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其中一人小客車的出行方式。按照是否分攤費用分可分為公益型合乘和互助型合乘。《意見》同時明確,合乘各方當事人可以合理分攤費用。
“很明確,順風車為互幫互助的性質,那麼,就不能將其界定為營運車輛,就更談不上非法營運。”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也表示,順風車業務屬於車主合理使用車輛范圍,事實上,在順風情況下,車主載家人朋友和載乘客並沒有本質上的風險差異,因此,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不成立。
當前,拒賠案尚沒有最終的結果。但無論是保險公司還是律師都認為,如果該理賠案最終走到起訴的地步,法院判決很可能支持投保人。“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張宏雷引用《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解釋道。
險企:還沒考慮清楚
“隨著互聯網用車平台的興起,人們的出行方式已經在改變,但法律如何為其定性還需要時間。同時,如何面對新的市場和新的風險,其實很多保險公司還沒有考慮清楚。”上述保險公司理賠負責人坦承。
張宏雷表示,即使是自用私家車,每個車主的開車習慣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人可能就上下班開車,有的人喜歡駕車遠游,嚴格意義上說,他們的風險也是不一樣的,但他們這些行為都屬於合理使用車輛范圍,保險公司得進行同等的賠付。同理,車主駕駛順風車也是屬於合理使用車輛,保險公司沒有理由拒賠。
他認為,面對互聯網帶來的新改變,在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尚未明確之前,保險公司不應急於下結論並作為自己拒賠的理由,而應積極賠付。面對新現象,在今后的保險合同中去加以完善,避免出現糾紛,約定在前判定在后,將更加有利於保險行業的長遠發展。
這一觀點得到了保險行業人士的認同。某險企負責人表示,其實互聯網用車市場的興起產生很多新的風險空間,這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一個潛在的大市場,保險公司應下更大的功夫去研究這個市場,開發新產品。同時,隨著今后車險費改的進一步推進,車險定價將有更多的隨車和隨人因素,在開發產品時,保險公司可以將隨著互聯網新出現的順風車、快車、專車等因素考慮進去。
在順風車保險介紹中,記者看到,滴滴打車平台為這種綠色出行方式投保了駕乘人員意外險,保險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和陽光財產保險公司共同承保,保障內容分為對駕車人的保障、對合乘人的保障以及緊急救助費用保障。其中,每次事故對每位駕車人和每位合乘人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分別為25萬元﹔每次事故每位駕車人和每位合乘人醫療費用的責任限額為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