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3[7]号)--财经--人民网
人民网>>财经>>理财频道>>保险频道>>保险频道滚动新闻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保监罚2013[7]号)

2013年04月11日10:00    来源:保监会网站    手机看新闻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陕西乾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丰镐西路7号庆安宾馆

  机构负责人:周鹏伟

  当事人:周鹏伟

  身份证号码:61042419790625XXXX

  职务:西安乾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咸阳市乾县大杨乡院子村

  经查,2011年期间你公司协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50万元,为其套取资金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现场检查确认书、业务清单、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第8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进行整改,依据《保险法》第166条及《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周鹏伟,作为西安乾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鉴于你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进行整改,依据《保险法》第173条及《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周鹏伟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及个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保监会网站)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