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3〕57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住 所:重庆市北碚区奔月路100号
主要负责人:谭晓华
经查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碚支公司”)承诺向投保人重庆永鑫运输公司、重庆铺金汽车运输公司、重庆凯田汽车运输公司给予保险费回扣。2012年期间,人保财险北碚支公司将前述投保人的2281笔直销业务虚构为重庆市耘瑞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风向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和姚XX等3名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业务套取费用,给予投保人保险费回扣769798.2元。
以上行为有调查笔录,姚XX提供的《关于重庆永鑫运输公司业务情况的说明》,人保财险北碚支公司提供的手续费清单及相关记账凭证,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北碚支公司罚款18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账户,并将缴纳罚款凭据的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账号:50001333600058067698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3年6月19日
(来源:保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