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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系統貪腐魔咒:家人成代理人  一個招呼值千萬

2014年07月26日09:43    來源:環球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交通系統貪腐魔咒:家人成代理人 一個招呼值千萬

  近日,位於湖南西北角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個宣判引發湖南民間和政壇的高度關注。在任期間被稱“文人局長”的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馮偉林在被紀委立案調查后近3年后,被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伴隨著司法程序的推進,馮偉林案中所暴露出的“招投標亂象”日漸清晰。

  權力尋租謀求高額回報招投標成“過場秀”

  馮偉林被判無期徒刑,在不少湖南官員看來並不意外。早在起訴階段,記者獲悉,因受賄次數多、涉及人員廣、涉案金額大,檢方隨案移送的案卷材料多達120冊,同步錄像光盤多達165張。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馮偉林自2000年以來,利用其擔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副局長、局長等職務之便,直接或伙同他人共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4380.9091萬元。

  根據檢方指控,記者發現,通過打招呼對高速公路土建、綠化、用電工程等項目招投標施加影響,換取回報是其“權力尋租”的主要路徑。根據檢方指控,2001年底,馮偉林接受彭某的請托,向高管局下屬打招呼,確定彭某控制的公司為湖南省高管局經濟適用房的空調主機供應商。

  直接插手辦公樓工程發包、設備採購等重大事項,換取回報,成為馮偉林的另一尋租路徑。檢方的指控稱,2002年8月,馮偉林幫助彭某承接了高管局原辦公樓的空調冷卻塔改造業務。作為回報,彭某先后送給馮偉林和其妻易杏玲款物折合數十萬元。

  在檢方的指控中,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湖南省紀委預防腐敗室副主任陸群表示,在高速公路招標、投資建設以及運營過程中,湖南高管局兼任業主、部門管理者、政策制定者等多重角色,“可以說,馮偉林權力炙手可熱之時,他的一個批示、一個招呼就可以制造一個千萬富翁。在這種情況下,換了誰來當局長,都很難避免在權力的誘惑下變異。”

  一個“招呼”值千萬家人變招投標“代理人”

  在馮偉林主政湖南高速期間,其一個“招呼”竟然能夠換來高達千萬元的賄賂“回報”,而其家人以及核心圈下屬儼然成了馮偉林的代言人和受賄通道。其中,馮偉林伙同其弟馮冠喬收受賄賂便是一個典型案例。

  2008年下半年,王某與馮偉林弟弟馮冠喬共謀請馮偉林幫忙到湖南高速公路承攬工程,馮冠喬負責向馮偉林轉達請托,不參與施工,但分一半的利潤。

  2008年至2009年,馮偉林多次利用職務便利,向多條高速公路業主負責人打招呼,並將王某提供的串標單位名單交給他們,幫助請托人所協商的公司投中數個工程,使其獲得9.83億元工程合同。馮偉林伙同馮冠喬由此實際獲得1500萬元的好處。

  起訴書中,如此權力尋租和利益輸送,幾乎隨處可見,湖南境內吉懷、桂武、懷通、大瀏等數條高速公路招投標無不被其家人插手。由於其妻子、弟弟、妹妹等家人作為“代理人”共同收受賄賂,其弟已於去年被判處無期徒刑,此次同案被告人妹妹馮霞、妻子易杏玲也被判處相應刑罰。

  由於馮偉林案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根據法院一審宣判,馮偉林被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0萬元,其妹馮霞處沒收財產人民幣450萬元、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其妻易杏玲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罰金人民幣50萬元。

  招投標漏洞不補“貪腐魔咒”難破

  據不完全統計,最近20年以來,被查處的交通廳長(正職)達15名。如果加上交通廳副廳長,交通系統官員因腐敗落馬的數量更為驚人。

  而自2011年以來,湖南省交通系統經歷了數名廳級、副廳級領導因貪腐落馬,形成了震動全國的系統腐敗案。如果時間追溯到2000年,湖南省交通系統至今落馬的“廳官”已經有7名之多,其數量和頻度令人咋舌。

  專家認為,交通系統腐敗案高發是制度問題。一是權力運行還不夠公開,一些部門領導的權力太大,大到“任何人在那個位置上,都很危險”。另一方面,交通部門管理的事項太多,特別是招投標領域,不少地方既做裁判員,又做守門員,一旦監督不到位,極可能出現人為因素。

  “破除交通系統‘貪腐魔咒’,關鍵在於扎牢制度‘籬笆’。”廣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王楓雲說,“首先,應對權力高度集中的部門和‘一把手’實行限權、分權,同時加強監管;其次,要建立完善招投標等易腐環節的相關制度,使之公平、公正、透明,最大限度地杜絕人為因素的影響。”

  近年來,針對高速公路招投標等重點領域,各地採取了不少措施預防腐敗:如湖南省採取“合理定價抽取評審法”,遏制招標投標中圍標、串標等行為;河北省推行在高速公路建設中從前期規劃、項目招投標、征地拆遷、施工管理到竣工驗收全過程的“十公開”;貴州省交通廳干部全部辭去在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兼任的職務等。

  專家建議,杜絕交通系統腐敗還應實行“監管失職問責制”,若其所監管的部門發生重大腐敗案件,則要倒追監管者的失職行為;還應對行賄者加大處罰力度,加大其行賄成本、震懾其行賄行為,有效壓縮官員權力尋租空間。

(責編:劉陽、聶叢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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