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終身禁止入行首次納入銀行業處罰新規
銀監會日前發布修訂后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個人的行政處罰措施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董(理)事高管任職資格、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等。
銀監會這次明確表態,不能以監管糾正措施替代行政處罰,不能以機構處罰替代個人處罰,不能以機構內部處罰替代監管處罰,不能以內部通報替代公開披露﹔換言之,別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該罰的罰,而且要透明。對於為何將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作為行政處罰的種類進行規制,銀監會相關負責人直言,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在性質上與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相同,但在嚴厲程度上要超過取消高管任職資格。由於這種懲戒措施關系到相關人的重大人身和財產權益,將其納入行政處罰種類,通過嚴格的行政處罰程序,可以給予當事人較好的保護和救濟。
除了銀監會,保監會日前也發布相關行政處罰規定,不僅讓行政處罰的過程更加細化,同時在處罰中除了相應的罰款、責令停業等,同樣也包括了禁止進入保險業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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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彤、劉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