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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安全保障义务有限度

2013年01月30日10:35        手机看新闻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广受各界关注的顾客在麦当劳就餐时丢失手机而起诉餐厅要求赔偿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近日有了结果,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先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顾客袁某在就餐时丢失的手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7月14日凌晨1时左右,原告袁某在北京工体北路新兴里分店用完咖啡后,将手机和钱包放在桌边胳膊肘下,趴在桌子上睡着了。睡醒时约凌晨2时许,发现手机和钱包丢失。根据旁证和店内监控及被告工作人员讲述,此次盗窃事件是屡次在该店内作案的嫌疑人所为。原告又走访了被告其他几家分店,在王府井分店发现可疑人。经报警,警方核查该人属于高危人群。

  袁某认为,被告工作人员在自己丢失物品的情况下却袖手旁观,不予以提醒。自己在走访中发现,被告其他分店亦有此类现象发生。被告为顾客提供用餐环境,负有营运过失责任。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丢失手机和财物损失共计7380元。

  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应提供确实发生了财物被盗的事实以及财物价值的证据,即便原告诉称的事实存在,原、被告间存有的属于餐饮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的物品没有保管义务,双方之间并不存有保管合同关系。公司在店内张贴了防窃通告,尽到了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妥善保管随时携带的物品系消费者本人的注意义务,原告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经营模式为向消费者销售食品并提供就餐场所,对于消费者自带物品并不提供保管服务。根据被告公司提供的事发现场店内安全警示照片及监控录像证明,被告已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具有过错。原告将财物放在餐桌上睡觉,显然对个人财物疏于保管,对于丢失事件的发生应当负全部责任。现原告起诉被告赔偿物品损失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主审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人们外出旅游、住宿和餐饮,安全是人们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而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是决定经营者应否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即经营者应当谨慎地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及与消费者达成的安全方面的约定,妥善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安全保障义务也是有限度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就餐场所,双方建立的是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经营者并不直接保管消费者的财物,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一般限于达到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达到同类经营者、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达到一个诚信善良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当然,除了达到一般意义上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义务,还应当结合具体个案。比如在治安环境很差的地方经营,或者在银行等风险相对较高的金融机构中,就应该配备更多的保安,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本案,被告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主要责任是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餐厅内既已提供了安全警示,作为一家餐厅应当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对于其自身携带的物品未加以充分注意,导致其手机被盗,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此,也提醒消费者,在就餐时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要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法规链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来源:中国质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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